卢某从龚某处得知有一辆雅马哈400太子(价值8000元)二轮摩托车要出售,即谎称自己是浦江人,以购车为名跟随龚某找到黄某看车、谈价格。后卢某与黄某、龚某分乘两辆摩托车,将雅马哈400太子摩托车开到某电话亭边,卢某进亭去打电话,谎称过半个小时其阿姨会来付款买车,并以“试车”为名向黄某要了摩托车钥匙。卢某先在电话亭旁进行试车,数分钟后,见黄某、龚某也进电话亭内打电话,乘机加速,驾驶摩托车向东阳方向行驶,将摩托车开走。 问:对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为什么?

题目

卢某从龚某处得知有一辆雅马哈400太子(价值8000元)二轮摩托车要出售,即谎称自己是浦江人,以购车为名跟随龚某找到黄某看车、谈价格。后卢某与黄某、龚某分乘两辆摩托车,将雅马哈400太子摩托车开到某电话亭边,卢某进亭去打电话,谎称过半个小时其阿姨会来付款买车,并以“试车”为名向黄某要了摩托车钥匙。卢某先在电话亭旁进行试车,数分钟后,见黄某、龚某也进电话亭内打电话,乘机加速,驾驶摩托车向东阳方向行驶,将摩托车开走。 问:对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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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放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试一试的念头,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的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1000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

B.黄某因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不应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C.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黄某的监护人对黄某严加管教

D.黄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


参考答案:A, B, C, D

第2题:

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正确答案:A
解析: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000元钱,而王某遭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故选A。

第3题:

李某驾车与其妻王某一起运货,因车速太快,将一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某撞成重伤后逃跑,逃跑途中,遇一摩托车在前方行驶,李某减慢车速并鸣笛示意摩托车躲开,但摩托车未躲开,王某因害怕被追赶到,对李某说:" 别管他,快,直接撞过去!" 李某遂加速行驶,将摩托车撞开,致使骑摩托车的人贾某死亡。问:(1)对李某的行为应分别如何定罪?(2)对王某的行为应分别如何定罪?


参考答案:①对李某撞伤高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②对李某撞死贾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对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③对李某撞伤高某的行为,王某不负刑事责任。④对撞死贾某的行为,因王某与李某有共同的故意,因此,王某与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故对王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第4题: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8月20日凌晨3时,黄某雇佣司机卢某在A市市郊一仓库装运一批价值68万元的“555”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到卢某的货车,之后用蔬菜进行掩盖伪装,黄某、卢某当时均在场,并约定好高于市场价4倍的运费。次日凌晨5时15分,当卢某驾车途径B市国道时被当地联合执法的烟草、公安人员查获,因无法提供准运证等合法手续被扣留,在前方驾车探路的黄某趁机逃跑。经查实,卢某在笔录中对受黄某雇佣运输该批卷烟、约定高于市场价数倍的运费等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过程中,卢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卢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并不知道所装运的卷烟为假冒卷烟,因此不构成犯罪;二是辩护人提出,因主犯黄某不在案,卢某参与本案的行为事实不清。 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认为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卢某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卢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卢某当时一直在场,对装运卷烟且用蔬菜进行掩盖伪装一事非常清楚,且与黄某约定了高出市场价数倍的运费,说明卢某对于黄某经营卷烟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对其非法行为具有概括性认识,应当知道运输该批卷烟的违法性,已构成假烟销售者的共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5题:


黄某正当防卫案


2010年5月16日22时30分,黄某驾驶出租车,在某市和平路金生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赵某。当车行至新湖市场的旺达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停车,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枪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同伙赵某从黄某身上搜走现金32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后二人下车逃跑。随后,黄某驾车追赶两人。当姜某与同伙赵某用枪逼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时,黄某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赵某下车往市场的花岛城方向逃跑。黄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姜某撞倒,姜某倒地死亡。随后,黄某拨打“1 10”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公安机关侦查,黄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经盘查,黄某交代该车为其邻居王某于2009年3月15日凌晨在该市和平广场停车场趁车主去洗手间之际偷偷开走,黄某得知后,从王某处低价买下该车并涂改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黄某找到有多年交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并告知真相,请林某违规更改该车的档案,成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将此车用于出租运营。林某通过此种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2.姜某与赵某抢劫罪的数额如何确定?


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自救行为?


4.黄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交代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对黄某的量刑?


5.黄某购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6.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是否与林某构成共犯?





答案:
解析:

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


2.姜某与赵某抢劫数额应为劫取的32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摩托车的价值总和。


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构成自救行为。


4.黄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5.黄某购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与林某构成共犯。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自救行为的区别,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以及不法侵害虽已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而自救行为发生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侵害状态仍继续的情况下。


第6题:

赵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3个月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赵某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赵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赵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赵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赵某故意没有告知其已经将车取回的事实,并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赵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赵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__?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正确答案:B
B【解析】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秘密据为己有的行为。赵某虽未经借用人王某的同意,并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摩托车推回,但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1)该摩托车系赵某所有,赵某将车借给王某占有并使用,不论王某是否知情,也不论王某是否同意,赵某以任何方式取回自己的摩托车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也就无所谓盗窃摩托车;(2)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摩托车所有权;(3)如果说赵某构成盗窃罪,那么其盗窃的对象应该为摩托车,但是其想要得到的却是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4000元,其犯罪目的与犯罪对象相矛盾,因此其不能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赵某已经将自己的摩托车取回,但是其在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自己,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的时候,故意没有告知其已取回摩托车的事实,所以,此时其出于非法占有王某摩托车赔偿款的目的,隐瞒其已经取回摩托车的真相,使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将王某的摩托车赔偿款据为己有。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7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8题:

卢某婚后与妻感情不和,在认识了打工妹肖某后,以夫妻名义与肖某同居,并生有一女。如果卢某和肖某感情出现裂痕,欲与肖某解除同居关系,但肖某不同意。卢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真确的?()

A.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应当受理卢某的请求

B.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C.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不应当受理

D.如果卢某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B, D

第9题: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8月20日凌晨3时,黄某雇佣司机卢某在A市市郊一仓库装运一批价值68万元的“555”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到卢某的货车,之后用蔬菜进行掩盖伪装,黄某、卢某当时均在场,并约定好高于市场价4倍的运费。次日凌晨5时15分,当卢某驾车途径B市国道时被当地联合执法的烟草、公安人员查获,因无法提供准运证等合法手续被扣留,在前方驾车探路的黄某趁机逃跑。经查实,卢某在笔录中对受黄某雇佣运输该批卷烟、约定高于市场价数倍的运费等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过程中,卢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卢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并不知道所装运的卷烟为假冒卷烟,因此不构成犯罪;二是辩护人提出,因主犯黄某不在案,卢某参与本案的行为事实不清。 辩护人提出的黄某不在,是否对卢某进行判决?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与他人共同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其他行为人是否在案不影响对本案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也不影响对从犯的处罚。

第10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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