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市公安局。在一次执行追捕逃犯的任务中,王某与另外三个公安人员共同把守一个路口。一天晚上,从市区驶来一辆车,公安人员要对其进行检查。但实际上,司机刘某无驾照,且不了解公安人员追捕逃犯的情况,因而要硬闯哨卡。王某误将其认作是要追捕的逃犯,而开枪就打,刘某当场死亡。若刘某家属要求赔偿,有关本案处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某市交通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B、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C、刘某无照驾驶,且硬闯哨卡,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D、王某个人负赔偿责任

题目

某市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市公安局。在一次执行追捕逃犯的任务中,王某与另外三个公安人员共同把守一个路口。一天晚上,从市区驶来一辆车,公安人员要对其进行检查。但实际上,司机刘某无驾照,且不了解公安人员追捕逃犯的情况,因而要硬闯哨卡。王某误将其认作是要追捕的逃犯,而开枪就打,刘某当场死亡。若刘某家属要求赔偿,有关本案处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市交通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 B、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 C、刘某无照驾驶,且硬闯哨卡,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 D、王某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乡派出所与乡联防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到村民王某家抓赌,收缴了赌具和赌资,并宣布每人罚款1000元。参赌人员王某说;你们罚款可以,但应当给我们开个收据。联防队员崔某大骂王某,并用电警棍殴打王某,致其右手严重受伤,派出所公安人员也参与了殴打。本案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理由何在?()

A.某县公安局和乡政府,因派出所是某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而只能由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某乡联防大队属于乡政府下属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应由乡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B.派出所和乡政府,因派出所公安人员执行职务时将王某殴打致伤,应负赔偿责任;乡联防大队是乡政府的下属机构,应由乡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崔某负责赔偿,因王某的受伤完全是由崔某个人行为所造成

D.应由县公安局来承担,因派出所公安人员属于公安局.工作人员,而联防大从是接受公安局的委托行使行政职权,只有公安局才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正确答案:A

第2题:

某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周末轮休时,驾驶县局的警用面包车携带家人外出。行车途中,王某因车速过快将一行人刘某撞伤,用去医疗费用近5000元。本案在解决过程中,刘某以王某系县公安局民警且驾警车伤人为由,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伤者刘某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直接经济损害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王某假日私驾警车外出属于私人行为,并非在行政执法时发生的,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县公安局对伤者刘某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应由王某对伤者刘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3题:

某市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王某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市公安局。在一次执行追捕逃犯的任务中,王某与另外三个公安人员共同把守一个路口。一天晚上,从市区驶来一辆车,公安人员要对其进行检查。但实际上,司机刘某无驾照,且不了解公安人员追捕逃犯的情况,因而要硬闯哨卡。王某误将其认作是要追捕的逃犯,而开枪就打,刘某当场死亡。若刘某家属要求赔偿,有关本案处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某市交通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B.市公安局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C.刘某无照驾驶,且硬闯哨卡,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D.王某个人负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 C, D

第4题:

王某是精神病人,某日王某举刀要砍其邻居李某,李某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看到刘某骑电动车经过,随即抢走电动车继续逃跑,刘某从车上摔下,造成骨折。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B.李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C.刘某的损害应当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E
解析:
本题考核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由此可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所以选项B正确。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引起险情的人是精神病人王某,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选项E正确。

第5题:

天津市某县农民刘某,因涉嫌一起强奸案件而被县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刘某逮捕。在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刘某无罪。刘某因此向有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则下列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与县检察院
B: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检察院
C: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作为确认刘某被错误拘捕的法律文书
D: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县公安局

答案:B,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行使了刑事拘留权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的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的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赔偿的内容包括被拘留和逮捕的行为。因此A、D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当然意味着拘留与逮捕的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项。

第6题:

某县公安局因警力不够,聘用了一批临时人员充当联防员,周某即为其中之一,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周某违法打伤王某,若王某提出赔偿请求,则()。

A.由县公安局负赔偿责任

B.由王某自己选择赔偿义务主体

C.由周某与县公安局共同负赔偿责任

D.由周某单独负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

第7题:

2013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任某故意将王某推倒,王某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13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安机关无需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王某存在过错
B.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因王某存在过错,其国家赔偿责任可被免除
C.国家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王某虽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D.公安局机关无需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王某行为违法

答案:A,B,D
解析:
公安机关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王某发生推搡,故意将王某推到,使其摔倒死亡,其行为构成违法,王某虽也有过错,但不能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排除。故本题答案选ABD。

第8题:

某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周末轮休时,驾驶县局的警用面包车携带家人外出。行车途中,王某 因车速过快将一行人刘某撞伤,用去医疗费用近5000元。本案在解决过程中,刘某以王某系县公安局民警且驾警车伤人为由,要求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伤者刘某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


正确答案:×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的直接经济损害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王某假日私驾警车外出属于私人行为,并非在行政执法时发生的,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县公安局对伤者刘某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应由王某对伤者刘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9题:



(本题20分)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


1.【参考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考点】管辖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


2.【参考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考点】证据的分类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


3.【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考点】一审程序


【详解】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


4.【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


第10题:

刘某购新车一辆后投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10万元。某日,刘某开车时被司机王某违章驾驶的卡车撞坏,造成损失2万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刘某既可向王某索赔,也可选择要保险公司赔偿
  • B、若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赔偿保险金,则刘某不得再向王某索赔
  • C、王某向刘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刘某仍有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 D、若刘某放弃对王某的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正确答案:A,B,D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