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

题目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消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6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护了原决定。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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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华服装厂的厂长.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绀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05月17日某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退回某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某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共被羁押了9个月.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3月起停产.9月1日,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法院

B.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C.李某可以对羁押达9个月和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D.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羁押期间的营业损失


正确答案:AB
86.【答案】AB 【考点】 国家赔偿【解析j 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区法院,要注意在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上新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是今年司考特别容易考查的一个知识点,A正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复议机关没有加重损害,作出维持决定,故而赔偿机关是原行政机关.B正确. C选项的两项损害不能一并提起赔偿诉讼.因为两项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而且第1项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诉讼范围.故而C不当选.羁押期间的营业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故而李某无法获得该项赔偿,D错误.

第2题:

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

D、宣告李某无罪


参考答案:B

第3题:

因夏天天气炎热,张某与王某约同宿舍的李某一起理光头,李某不愿去。晚上,张某与王某乘李某熟睡之际,将李某的头发理光。此案中,张某与王某侵犯李某何种权利?( )

A. 健康权

B. 肖像权

C.身体权


参考答案:C

第4题:

防爆电机厂翻砂工小李发现钢包裂缝,将此事向车间主任王某进行了汇报,王某即向主管生产厂长李某进行了汇报,李某即向厂长赵某报告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此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 )。

A.由车间主任王某负责
B.由主管生产厂长李某负责
C.由翻砂工小李负责
D.由厂长赵某负责

答案:D
解析: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厂长赵某)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5题: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  )。

A.李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李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李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李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E.李某出轨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ABCD四项均属于上述第1项中的情形,甲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6题:

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因此对民警李某可以采取禁闭措施。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沙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题干中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但缺乏“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因此不能对民警李某采取禁闭措施。

第7题:

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
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第8题:

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

A、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B、乙监护人承担,如李某有过错适当承担

C、杨某承担,李某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D、李某承担


参考答案:C

第9题: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0年11月21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12月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2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李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

A: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B: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公安分局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C:应当适用新《国家赔偿法》
D:应当适用旧《国家赔偿法》

答案:A,C
解析: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项A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故选项C正确。

第10题:


李某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振兴服装厂是江西省某市(地级市)的一家私营企业,厂长是李某。2009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2009年5月17日检察院提出公诉。 2009年6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无罪。 2009年9月1 3日,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09年1 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并释放了李某。2009年6月1 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致使振兴服装厂停产。李某于2009年6月15日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题】


1.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若违法羁押给李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则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3.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4.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承担何种告知义务?


5.李某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若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直到2010年5月1日也没作出答复,此时李某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1.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它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振兴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区工商局提出;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三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李某最迟可以在201 1年1 1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而且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自李某知道侵权事由的2009年2月27日起算,至201 1年1 1月27日止。


4.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李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李某应以区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被告。


6.至2010年5月1日复议期限已过期,但复议机关仍未作出答复属于不作为,李某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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