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

题目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10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只须受到行政处罚,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 B、区公安分局应当告知张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C、如张某不服处罚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D、如张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暂缓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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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正确答案:AD
[考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行政机关给予张某拘留处罚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这符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选项A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要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满足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条件。本案是受害人黄某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张某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加害人张某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而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区公安局作出,区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选项C前半句话正确。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许多考生根据本法条,认定作为被告的区公安局所在地和作为原告的黄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从而错误地选择了C项。这是对法条的理解不全面造成的。《行诉解释》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原告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者本人而非受害人。本案中,黄某作为受害人提出行政诉讼,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所在地的法院无权管辖。选项C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据此可知,暂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多选1.AD(1)被处罚人本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2)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3)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注意:担保人或保证金不要求同时具备。有一项即可)。本案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黄某,而破处罚人张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如下:其一,出题者转变出题角度,将平时最常见的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起诉,转变为受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起诉,由此引起对第三人、管辖法院等一系列的变化,考生如果没有深刻理解该法条的规定,很容易选错答案。其二,行政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及《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适用。在实践中以及司法考试中,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都被认为是广义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但是,要注意在行政法上行政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同一概念:(1)前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后者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性限制。(2)前者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后者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联系。(3)前者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处理完毕;后者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达到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状态。(4)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留置盘问、传唤、管束或约束身体、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强制隔离等。

第2题:

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张某经营的娱乐厅,张某向正在卖淫嫖娼的人员通风报信,使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民警遂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张某因受逼供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对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行政诉讼被告

B.在拘留决定作出前,张某有权要求听证

C.对张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D.因张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处罚


正确答案:C
C[解析]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对派出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以直接领导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也就是应以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A项说法不正确.《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类,拘留不是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种类,B项说法也是错误的.派出所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对张某实施逼供,由此取得的证据是违法的,而依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是违法的,所以C项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行政处罚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即使存在违法,在行政决定被撤销前,仍应推定其合法,且诉讼程序不必然导致处罚决定的暂缓执行.D项说法错误.

第3题:

张某被王某打成轻伤,则张某请求王某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确答案:A

第4题: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砸向张某,致张某轻伤,请回答下列问题。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

  • A、王某
  • B、张某
  • C、李某
  • D、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正确答案:A,B

第5题: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5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c本题中,虽然事件起因与张某之妻有直接关联,但张某之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某被拘留5日)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之妻不宜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而本题中,受到拘留处罚者是张某,而提起行政诉讼者则是受害人黄某,故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申请暂缓执行拘留决定的条件是,被处罚人本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本题中提起行政诉讼者是受害人黄某,而不是被处罚人张某,故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第6题: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考试大收集整理


正确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
(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7题:

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某是故意刁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某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正确答案:
答: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而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3)本罪在主题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者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

第8题:

赵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张某声称要把赵某杀死,并前去商店购买匕首。赵某怕张某杀死自己,就在张从商店返回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张某。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有()。

A.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福建
B.刘某死亡
C.王某与宋某发生口角后,将宋某打成轻伤
D.李某团购了一张电影票

答案:A,B
解析:
(1)选项AB: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①人的出生与死亡;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③时间的经过。(2)选项C:王某把宋某打成轻伤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事件。(3)选项D:李某团购电影票,属于法律行为。

第10题: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

  • A、王某
  • B、张某
  • C、李某
  • D、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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