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于1992年8月签订一份出口大米合同,交货条件是CIF纽约每吨1000美元,用L/C方式付款。中方公司于9月20日备好货,与某航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规定货物由集装箱运输,9月22日,中方公司将200个集装箱的货物交给航运公司的货运站,9月23日,航运公司将集装箱装船时,由于工作人员不慎,使大米进水受潮。美方得知后,指示付款行拒绝向中方付款。 问: (1)CIF条件下,货物的保险费及运费由谁承担,风险自何时转移? (2)付款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3)你认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守约方可采取哪些救济方法? (5)如果该批货物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6)如果该批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7)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保险公司赔偿了损失后,投保人能否再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第1题:
德国商人斯特劳与南昌市某国企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协商,双方约定到美国某州法院进行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应当由谁管辖()
A.国际法院管辖
B.中国法院管辖
C.美国某州法院管辖
D.德国商人斯特劳居住地所在州的法院管辖
第2题:
第3题:
2000年9月27日,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某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 加拿大渥太华离岸价为价格条件。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联系运输事宜,某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Secure 公司负责海外运输。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 -Work ;货价(原币)851108美元;运输路线自OttawaCanada 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978774美元;保险费为3915美元;落款栏中盖有某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票专用章;备注栏载明:(公路运输)Kanata (阿尔卡特公司工厂所在地)-渥太华机场;空运: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天河机场(货物离开机场及武汉市内通知保险公司)。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08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ecure 公司仓库被盗。2000年12月7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技术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技术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第4题:
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丝绸出口供货协议,根据协议,外方应支付货款1000万美元。该进出口公司授意美方将800万美元汇给国内,剩余200万美元由该进出口公司工作人员存入美国银行,以供日后亲戚朋友出国使用。该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构成()。
第5题: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中国远洋粮油公司和美国某进出口公司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发生纠纷,远洋公司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美国进出口公司中国境内无住所,该公司便委托了一名在中国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美国律师史密斯先生和一位中国律师黄先生作为代理人。此外,被告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翰先生向法院提出因为自己语言不通,请求法院使用英语进行审理或者为其提供翻译,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顺利行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史密斯先生不能作为进出口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B.黄先生可以以律师身份作为进出口公司诉讼代理人
C.法院如果有条件可应被告的要求使用英语进行审理
D.法院可以为约翰先生免费提供英语翻译
第9题:
某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途经香港中转,从韩国釜山起运的美国产电脑,在填制报关单时,该报关单的起运国栏目应填报()。
第10题:
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