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2010年7月到期,李天以自己价值50

题目

张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2010年7月到期,李天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曾伟向银行出具担保书:若张芸到期不能支付借款本息,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张芸到期未清偿本息。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银行必须先行使对汽车的抵押权,才可请求曾伟承担保证责任
  • B、银行可以行使对汽车的抵押权,也可请求曾伟承担保证责任,但曾伟可予以抗辩
  • C、若银行2011年4月起诉张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便可请求曾伟承担保证责任
  • D、若李天的汽车经拍卖仅得40万元,李天须再向银行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B,C

第2题:

李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5%,以复利计算,2年后应偿还本息共计( )。

A.110.50万元

B.110.25万元

C.150.00万元

D.200.50万元


正确答案:B
100×(1+5%)2=110.25(万元)

第3题:

39﹒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BC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选项C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4题:

共用题干
某市有关政策规定,只有具有本市户口的居民才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张某无该市户口,遂与李某书面协议商定;张某出资25万元以李某名义购买G公司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张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登记于李某名下.后李某以该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8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现在银行要求处置该住房以实现抵押权,张某以自己为房屋实际所有人,要求有关部门确认李某抵押该住房无效.

张某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该().
A:办理变更登记
B:办理转移登记
C:办理注销登记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第5题:

张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5%,以复利计算,3年后应偿还本息共计( )万元。

A.57.88
B.65.28
C.110.28
D.110.88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式,本金加利息=本金×(1+利率)期限=50×(1+5%)3≈57.88(万元)。

第6题:

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参考答案:对甲的要求张×有权拒绝。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

第7题:

李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5%,以复利计算,2年后应偿还本息共计()万元。

A.110.50
B.110.25
C.150.00
D.200.50

答案:B
解析:
2年后应偿还本息共计100×(1+5%)2=110.25(万元)。@##

第8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作质押担保。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李某以一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请分析本题的法律问题。


正确答案:
(一)当事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张某与银行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我国对“不动产质”并不规定,双方当事人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双方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无效。银行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2)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行了创设。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能否将二人之间的约定解释为抵押呢?若解释为抵押,也不能生效,因为当事人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采用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如果允许自由创设,在损害绝对性的基础上,会损及公益。
(2)物权具有对世性,因而物权的变动,需要对“世”公示。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公示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
(3)物权的原型或基础是所有权。如果允许自由创设物权,会对所有权造成负担和限制。而所有权是对人们至关重要的权利。
(4)对物权法定主义,虽然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但是主要出于对当事人、对社会的保护目的。当事人对生活资源的需要,可以通过设立债权而得到满足。从实践来看,物权法定主义没有对人们的生活造成破坏性的后果,而显示出他的积极意义。

第9题:

李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5%,以复利计算。2年后应偿还本息共计()万元。

A:110.25
B:110.50
C:150.00
D:150.25

答案:A
解析:
根据复利的计算公式可得,FV=PV*(1+R)n=100*(1+5%)2=110.25(万元)。

第10题:

某市有关政策规定,只有具有本市户口的居民才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张某无该市户口,遂与李某书面协议商定:张某出资20万元以李某名议购买M公司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张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登记于李某名下。后李某以该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现在银行要求处置该住房以实现抵押权,张某以自己为房屋实际所有人,要求有关部门确认李某抵押该住房无效。

现在该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应归属( )。

A、 张某
B、 李某
C、 李某贷款银行
D、 M公司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 合同的效力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