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生命与化学系副教授邱某,2008年利用专业能力,以化学合成的方法研制出固体和液体冰毒共计11947.22克。经鉴定,其中含毒品成分2363.88克。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反面教材提醒我们,作为一名合格的学者应该具备()。A、诚信品行B、严谨作风C、科学方法D、责任意识

题目

皖西学院生命与化学系副教授邱某,2008年利用专业能力,以化学合成的方法研制出固体和液体冰毒共计11947.22克。经鉴定,其中含毒品成分2363.88克。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反面教材提醒我们,作为一名合格的学者应该具备()。

  • A、诚信品行
  • B、严谨作风
  • C、科学方法
  • D、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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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况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判处( )

A、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B、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死刑,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E、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正确答案:E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2题:

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李某,并在领取赎金前将李某杀害,对张某的判决不正确的是( )

A.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B.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C.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D.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参考答案:C

第3题: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正确的是?( )

A.赵某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罚后决定执行22年有期徒刑

B.钱某犯甲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孙某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D.李某犯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l500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正确答案:D
A项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8项应当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C项罚金刑仍需执行。

第4题:

刘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刘某某(28岁,未婚),家庭共同财产120万元。刘某另有个人财产30万元。刘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但为王某、刘某某和刘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
B.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只为王某和刘某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
C.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进行没收
D.只针对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中属于刘某的40万元进行没收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没收刘某的财产只能没收刘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中应该属于刘某的部分,而不能没收应属于刘某家人的财产。

第5题:

刘某和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刘某某(26岁,未婚),家庭共同财产120万元。刘某另有个人财产30万元。刘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个人权利终身。对于没收财产刑进行执行,正确的方式是:( )

A.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但为王某、刘某某和刘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

B.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全部没收,只为王某和刘某某留出必要的生活费

C.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进行没收

D.将刘某的个人财产30万元和家庭共有财产120万元中属于刘某的40万元进行没收


正确答案:D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据此,没收刘某的财产只能没收刘某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财产中应该属于刘某的部分,而不能没收刘某家人的财产。

第6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况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判处( )。

A.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B.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死刑,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E.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正确答案:E
【解析】本题考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法定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 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尤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7题:

本题22 分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 人民币。

问题: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一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死刑裁判可能改判,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已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程序进行核准。
3.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一审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将申请停止执行的报告和相关材料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详解】: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3.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5 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刑事诉讼法》第251 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 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 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 条第1 款、第212 条第4 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8题:

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某人寿保险,保险费已经交足了三年。2010年6月15日正值端午节之际,邱某在打了一个通宵麻将之后第二天驾车出游,行至一段下坡路,邱某犯困,未采取刹车措施,导致汽车撞向迎面而来的大客车,造成客车内6人死亡,14人受伤。邱某自己也因车祸深受重伤。经法院认定,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邱某随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则保险公司()。

A.不应赔付,因为邱某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B.应当赔付,因为邱某主观上仅存在过失

C.不应赔付,因为邱某犯罪的情节过于严重

D.应当赔付,因为邱某的行为基本上等于自杀,保险费交足两年的应予赔付


参考答案:B

第9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执行的依据。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己的判决先行执行。(2)本题考查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停止执行。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罪犯揭发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犯罪事实。“重大犯罪”主要指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较高职务的人的犯罪。
(3)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的监督。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所以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

第10题:

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报请复核死刑时需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哪些?

A:报请复核的报告
B: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5份
C:全部的诉讼案卷
D:全部的证据

答案:A,B,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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