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是某国的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

题目

阎某是某国的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阎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5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的人送的,阎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阎某要钱,阎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阎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阎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阎某被告发。在阎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共10分)分析阎某接受他人10万多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2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阎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1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1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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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闫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闫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l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6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闫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发你。”闫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闫某要钱,闫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l个月后保证偿还,闫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闫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闫某被告发。在闫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闫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l20万元的特大案件。

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l0万多元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张某向闫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4)闫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闫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6)对闫某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闫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1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1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器。
(2)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八闫某送来的作.为酬劳费的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张某以告发闫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闫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犬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闫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张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固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6)对闫某应当以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钱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题:

张某(女,30岁)家庭住房困难。某日张某得知厂里要分房,找到厂长,要求分配住房时给予照顾。厂长说可以考虑,但要张某陪他睡觉。张某为了分到住房,就与厂长发生两性关系。该厂长的行为构成()

A.强奸罪

B.侮辱罪

C.敲诈勒索罪

D.不属于犯罪


参考答案:D

第3题:

某厂技术员张某利用工作之便,编写了一本《机床修理与调试》。为该书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张某与工厂发生争议。依照法律,该书的著作权()。

A、归张某享有,与该厂无关

B、该书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张某享有,但该厂在两年内可以使

C、该书著作权由张某享有,该厂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D、该书是职务作品,但未经张某同意,该厂不得许可第三人优先使用


参考答案:C

第4题:

2007年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机械厂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6年10月,新厂长李某上任后,在未报经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原会计科科长冯某调到计划科任科长,提拔会计刘某任科长,并将厂长李某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陈某没有会计证。

(2)2006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3)2006年12月10日,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会计科长刘某称当时曾口头向厂长反映这样做不妥,但厂长仍要求其办理。

(4)2006年1月6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5)该厂2006年10月以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

要求:

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①厂长在未报经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计科长冯某调任计划科长,提拔会计刘某任会计科长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②厂长将其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B.《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2)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南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①该厂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②会计科长刘某仅又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坐支行为,而对坐支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4)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5)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①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圆珠笔书写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②会计账簿未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有跳行、隔页现象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第5题:

某国有企业因原会计科长工作调动,由该厂长的女婿王某任会计科长,则王某任会计科长符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6题:

第 64 题 张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的过程中,被两个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将张某双手背铐带往公安机关。路上,张某的朋友郭某和阎某看到张某被两个人扭着胳膊向前走,以为张某和别人打架失败,被对方带走。郭某和阎某商量后,要解救张某,就趁两个便衣民警不备,分别拿砖头砸向两个民警,郭某把一个民警砸成重伤,阎某将另一个民警砸成轻伤。则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

A.郭某和阎某是假象防卫

B.郭某和阎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C.郭某和阎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D.郭某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阎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D
郭某和阎某以为张某被别人抓去,要解救张某,存在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属于假象防卫。郭某和阎某在没有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就拿砖头砸向抓捕张某的民警,明显存在过失。因为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所以郭某和阎某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又因为我国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罪,所以答案为AD。

第7题:

2009年5月,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8年10月,新厂长李某上任后,在未报经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原会计科科长冯某调到计划科任科长,提拔会计刘某任科长,并将厂长李某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陈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2)2008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判断以上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中,有以下行为不符合规定:①厂长李某在未报经主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会计科科长冯某调任计划科科长,提拔会计刘某任会计科科长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②厂长将其战友的女儿陈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是:(A)《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B)《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2)中,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调动离职不符合规定。理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8题:

宋某自小父母双亡,在孤儿院长大。后来,宋某与阎某确立恋爱关系,阎某父母邀请宋某去其家里作客,才发现两家有亲戚关系,宋的生父与阎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某与阎某是表叔侄女关系,则( )

A.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是亲戚关系

B.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

C.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但是必须保证不生育子女

D.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之间辈分不同


正确答案:B
《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己身或已身所生育的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宋某与阎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不管他们是不是决定不生育子女,者是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结婚的范畴。虽然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出于优生学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极易生育出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不健康的孩子。但是生育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法律并不允许订立这样限制人身权利的合同。《婚姻法》对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也没有规定任何除外情况,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这一规定。因此,即使保证不生育子女,也是不允许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

第9题:

朱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朱某的助理,在上任l年内,朱某先后接受送来的贿赂l0多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朱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朱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朱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关于张某为朱某和行贿人之问介绍行为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贿罪

B.行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斡旋受贿罪


正确答案:C
[考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斡旋受贿罪
张某为朱某和行贿人介绍行贿,张某本人不构成受贿罪,A项错误。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张某只是介绍行贿人向朱某行贿,并未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事后朱某给张某2万元作为酬劳,但并非张某介绍行贿时所图。因此,B项错误。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此行为依据《刑法》第388条规定,以受贿罪论处。因此,D项错误。故C项当选,依据《刑法》第392条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第10题:

根据材料回答9~10题:

2011年3月,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

(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清册(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3)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

(4)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事项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是( )。

A.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从事会计工作

B.张某担任出纳,兼管稽核工作

C.张某是厂长李某的朋友的女儿,在该厂担任出纳

D.张某担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正确答案:ABD
【考点】会计人员的要求 
【解析】《会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法第37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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