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阎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人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5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阎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阎某要钱,阎某说手头没

题目
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阎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人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5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阎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阎某要钱,阎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阎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阎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阎某被告发。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阎某接受他人10万多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向阎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张某向阎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4)阎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6)对阎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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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王某各自经营一个超市,共同销售贴有“茅台”商标的普通白酒,结果张某半年内获利4万元,王某经营金额6万多元。后来某百货商店经理赵某知道后,与王某合作,涉案金额达到30多万元。张某后来不再销售,为王某提供进货渠道。对于张某、王某、赵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张某、赵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C.王某与赵某构成共犯

D.张某提供进货渠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考点】共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解析】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自然人与单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为是自然人与单位的负责人成立共犯关系。故CD错误。

第2题:

闫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闫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l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6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闫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发你。”闫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闫某要钱,闫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l个月后保证偿还,闫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闫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闫某被告发。在闫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闫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l20万元的特大案件。

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l0万多元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张某向闫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4)闫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闫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6)对闫某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闫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1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1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器。
(2)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八闫某送来的作.为酬劳费的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张某以告发闫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闫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犬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闫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张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固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6)对闫某应当以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钱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题:

村民阎某向其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在其所在村内一块闲置土地上建房。乡人民政府审查后予以批准,签发了建房证。但是阎某建房与所在村建设规划不符,乡人民政府发现后马上通知阎某停建,另行解决建房用地。阎某继续施工,乡人民政府因此作出责令阎拆除建筑的处理决定。阎某欲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B.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维持乡人民政府的拆除建房的处理决定,乡人民政府应赔偿阎某因拆房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C.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可以对阎某和乡人民政府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D.人民法院审理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能调解


正确答案:ACD

第4题:

张某和李某赌博,输了1万元,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无果,非常生气。一日,李某专程找到张某说:“你再不还钱我就到公安局报案让你坐牢。”张某恳求李某不要报案,李某说:“不报案也行,除非你给钱。”张某无奈只得同意,但是又恳求李某宽限几日。最后李某同意由张某1个月内还清,但是要求张某打一个写有“欠李某1万元,保证1个月内还清”的欠条。对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因受胁迫而为的可撤销民事行为 D.因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D
因赌债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还钱写的欠条也属于因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本题中张某虽然受李莱胁迫而写了欠条,但是由于行为本身是无效的,所以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本题应选D。

第5题:

第 98 题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且自2011年5月1日实施。包工头阎某自2010年春节前夕就拒不支付46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11.2万元。经查:阎某拥有一辆桑塔纳3000型号的私家车,并且手头有较充裕的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2011年1月、2011年2月、2011年6月三次责令阎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阎某都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现在某公安局研究阎某的案件,下列正确的意见有:(  )

A.阎某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立案,追究阎某的刑事责任

B.阎某的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根据我国刑法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阎某不构成犯罪,不应立案

C.即便根据《刑法修正案(八)》,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D.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他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AD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继续犯,此案的犯罪行为持续到《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因此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答案D也正确。

第6题:

宋某自小父母双亡,在孤儿院长大。后来,宋某与阎某确立恋爱关系,阎某父母邀请宋某去其家里作客,才发现两家有亲戚关系,宋的生父与阎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某与阎某是表叔侄女关系,则( )

A.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是亲戚关系

B.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

C.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但是必须保证不生育子女

D.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之间辈分不同


正确答案:B
《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己身或已身所生育的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宋某与阎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不管他们是不是决定不生育子女,者是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结婚的范畴。虽然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出于优生学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极易生育出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不健康的孩子。但是生育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法律并不允许订立这样限制人身权利的合同。《婚姻法》对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也没有规定任何除外情况,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这一规定。因此,即使保证不生育子女,也是不允许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

第7题:

第 64 题 张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的过程中,被两个便衣民警抓获,民警将张某双手背铐带往公安机关。路上,张某的朋友郭某和阎某看到张某被两个人扭着胳膊向前走,以为张某和别人打架失败,被对方带走。郭某和阎某商量后,要解救张某,就趁两个便衣民警不备,分别拿砖头砸向两个民警,郭某把一个民警砸成重伤,阎某将另一个民警砸成轻伤。则下列正确的判断有:(  )

A.郭某和阎某是假象防卫

B.郭某和阎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C.郭某和阎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D.郭某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阎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D
郭某和阎某以为张某被别人抓去,要解救张某,存在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属于假象防卫。郭某和阎某在没有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就拿砖头砸向抓捕张某的民警,明显存在过失。因为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所以郭某和阎某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又因为我国没有过失致人轻伤罪,所以答案为AD。

第8题:

张某原为某单位处长,现已退休,现任处长夏某是他的老下级,关系很熟。周某通过张某的引见,得以向夏某行贿5万元,夏某为周某的女儿安排了工作。事后,周某给予张某2万元。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A.贿赂罪

B.介绍贿赂罪

C.贿赂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

D.贿赂罪和介绍贿赂罪,从一重处罚,定贿赂罪


正确答案:B
【考点】介绍贿赂罪
【解析】《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张某已经退休,不符合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第9题:

闫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闫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6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闫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闫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闫某要钱,闫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闫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闫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闫某被告发。在闫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闫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元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张某向闫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4)闫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闫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6)对闫某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闫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1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1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2)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闫某送来的作为酬劳费的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张某以告发闫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闫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闫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张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闫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6)对闫某应当以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钱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0题:

朱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朱某的助理,在上任l年内,朱某先后接受送来的贿赂l0多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朱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朱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朱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关于张某为朱某和行贿人之问介绍行为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贿罪

B.行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斡旋受贿罪


正确答案:C
[考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斡旋受贿罪
张某为朱某和行贿人介绍行贿,张某本人不构成受贿罪,A项错误。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张某只是介绍行贿人向朱某行贿,并未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事后朱某给张某2万元作为酬劳,但并非张某介绍行贿时所图。因此,B项错误。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此行为依据《刑法》第388条规定,以受贿罪论处。因此,D项错误。故C项当选,依据《刑法》第392条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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