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委托同乡村民李某将一些药品带回老家交给马某的妻子,李某在途中将药品卖掉,得款1万元人民币,用其中的500元购买了假币,第二天,李某准备再行购买假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当将1万元予以没收B、公安机关应当将1万元返还给马某C、公安机关应没收李某已购得假币,并将剩余的9500元返还马某D、马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题目

马某委托同乡村民李某将一些药品带回老家交给马某的妻子,李某在途中将药品卖掉,得款1万元人民币,用其中的500元购买了假币,第二天,李某准备再行购买假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应当将1万元予以没收
  • B、公安机关应当将1万元返还给马某
  • C、公安机关应没收李某已购得假币,并将剩余的9500元返还马某
  • D、马某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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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村村民马某在县医院院内盗窃一辆价值12000余元的摩托车。事后,马某独自一人骑着该车到邻村销赃时,被该村派出所联防队员抓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马某交待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其间,马某的表哥等人多次找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说情,并送李某“辛苦费”5000元,李某在明知马某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下,因受利益驱动而决定只对其处罚1000元,将人放回。马某先后又两次盗窃耕牛,被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李某均对其罚款了事。下列选项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李某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B.李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李某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李某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BD
【考点】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李某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有受贿情形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第3题:

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妇,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自出资购买。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存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B 李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

C 马某要求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属于给付之诉

D 马某主张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共用题干

关于假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将白纸外面裹上一层假币冒充5万元假币出卖给张某,张某以2折的价格将假币买回,王某构成出售假币罪
B:赵某因治安处罚被罚款5000元,为少交罚款,赵某以1000元买来5000元假币用于交纳罚款,赵某构成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C:李某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为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李某构成使用假币罪
D:刘某用1万元假币冒充真币购买液晶电视一台,刘某构成使用假币罪

答案:D
解析:
首先,甲、乙构成高利贷转贷罪而不是骗取贷款罪。甲、乙的行为虽然也是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刑法对这种骗取行为有特别的规定,高利转贷罪,因此对甲、乙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高利转贷罪。事实上,甲、乙的行为尚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该罪要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才能构成。甲、乙个人收受了好处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都是没有争议的。
依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甲明知是假币而用于还债,构成使用假币罪;乙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构成持有假币罪。因此,A选项正确。
A诈骗罪,B一罪,C诈骗罪的方式。

第5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本案中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故选B

第6题:

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有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正确答案:D
《行政处罚法》第8条将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进行了规定。所谓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用于非法目的的财物依照法律规定收归国有。在适用该行政处罚时,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其他财产或其他公民、法人的财产。在题中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属于非法财物,而其余1万元余款则属于张某所有,故应当返还。

第7题:

李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马某,李某死后马某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则( )。

A.该古玩由李某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李某子女、马某子女共同继承

D.李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正确答案:B
7.B【解析】这个案例适用转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根据该定义可知,古玩应由马某子女继承。故选B。

第8题:

张某、李某2007年3月成立了合伙企业,2007年7月马某欲加入张某、李某的合伙企业。以下各项要求中,( )是马某入伙时应满足的条件。

A.马某应向张某、李某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B.马某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李某一致同意,并与马某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D.张某、李某向马某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入伙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D是正确答案。

第9题:

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有.1.3万元人 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 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 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 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 的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 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 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 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 返还张某


答案:D
解析:
。张某交给刘某询1.3万元存折属于特定物(不 可替代),但刘某私自取出3000元后,这3000元就成了种 类物(刘某完全可以用另外的3000元替代)/而余下的1 万元由于依附于存折这一特定的载体,仍为特定物(不可 替代)。根据《刑法》第64条,刘某取出3000元后,这 3000元由于具有种类物的特性,与刘某本人所有的3000 元并无区别。3000元实际上已经成为刘某进行毒品交易 的毒资或赃款,属于“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 收。而1:万元的存折本身由于是特定物的性质,仍是张某 的合法财产。: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 购买毒品,则张某实际上成为刘某侵占行为的受害者,按 规定,1万元的存折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 当然,这样处理后,张某还有3000元书款被刘某非法侵 占,即张某和刘某之间还有3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 解决,对此刘某负有偿还责任。若刘某拒不偿还,则张某 可于案件审理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 诉讼途径解决。

第10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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