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

题目
问答题
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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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80~82 题:

A市N区居民邵伟雄请邻居叶明星帮忙,在A市F区永一副食商亭(该商亭为座落于A市s区的海龙食品公司设立,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到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将邵伟雄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乔鸣、李启及其子邵小雄的脸部也受轻伤。邵伟雄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交涉。永一副食商亭派人到邵家查实,确认该爆炸的啤酒为该商亭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L省D县红山啤酒厂生产),让邵伟雄找厂家索赔。邵伟雄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乔鸣、李启,其子邵小雄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几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邵伟雄支付的。事情发生l个月后,邵伟雄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邵伟雄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第 80 题 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以下各题。

谁应作为本案被告?( )。

A.出售啤酒的永一副食商亭

B.A市海龙食品公司

C.红山啤酒厂

D.邵伟雄的邻居叶明星


正确答案:BC
《民通意见》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又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BC当选。永一副食商亭既然用的是海龙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则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A错误。邻居非产品致损的责任人,不能作为被告。

第2题:

2017年6月30日,李某从张某的个体超市购买了4瓶“飞跃”牌啤酒。回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的眼睛,碎玻璃将李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的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张某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1)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个体户张某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个体户张某销售的“飞跃”牌啤酒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李某遭受的损失的责任。但张某在赔偿李某的损失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即市啤酒厂追偿。

第3题:

问:啤酒瓶爆炸原因未鉴定,商家就可拒赔吗? 不久前,我到一朋友家赴宴,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我左眼炸伤,我当即被送到县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我找商家索赔。商家认为酒瓶爆炸多半属于厂家质量问题,并以我没有申请鉴定、啤酒瓶爆炸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未作酒瓶爆炸原因鉴定,商家可以拒绝受害消费者的索赔吗?


正确答案: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赔偿请求选择权。因此,你作为受害者选择要求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若经鉴定该事故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在啤酒销售者赔偿后,其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第4题:

某啤酒厂为促销啤酒,开展6个空瓶换1瓶啤酒的活动,孙先生去年花钱先后买了109瓶该品牌啤酒,期间不断用空啤酒瓶去换啤酒,请问孙先生去年一共喝掉了多少瓶啤酒?( )

A.127
B.128
C.129
D.130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空瓶换酒问题,用公式法解题。
第二步,6个空瓶换1瓶啤酒的,即5个空瓶可以换1瓶啤酒喝,109个空瓶子可以换



(只能换取21个啤酒喝)。
第三步,孙先生去年一共喝掉10921=130瓶。

第5题:

测定水中氟化物的容器应选用

A、玻璃瓶

B、塑料瓶

C、棕色玻璃瓶

D、药瓶

E、啤酒瓶


参考答案:B

第6题: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第 70~72 题:

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中仓储购买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超市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

第 70 题 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 )

A.罗某

B.周某

C.王某

D.罗小某


正确答案:ABCD
ABCD。

第7题:

有一水平放置未开启的啤酒瓶,瓶子中央有一群小气泡,当啤酒瓶突然向右水平移动时,瓶中的这群小气泡往______方向移动。

A.左

B.右

C.不动

D.无法判断


正确答案:B
[答案] B[解析]当酒瓶突然向右移动时,由于惯性,酒的重心相对于瓶子稍向左移,则气泡的位置相对酒瓶右移。

第8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7~99 题:

2007年7月,A市甲区居民张某在本市B区海润超市(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购买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喝完啤酒的第二天,张某、其朋友崔某、李某、及其子张小某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变质,该啤酒为海润超市2002年从啤酒厂购买的,且包装上标明的有效期为15个月。海润超市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张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

第 97 题 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 )。

A.张某

B.崔某

C.李某

D.张小某


正确答案:ABCD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四人均为产品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均可要求侵权方赔偿。

第9题:

测水中金属时,采水样的容器多选用

A、塑料瓶

B、葡萄糖瓶

C、药瓶

D、玻璃瓶

E、啤酒瓶


参考答案:A

第10题:

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 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 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 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 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 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 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
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 )
a.罗某
b.周某
c.王某
d.罗小某


答案:A,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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