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

题目

夫妻离婚时,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

  • A、16岁
  • B、18岁
  • C、20岁
  • D、2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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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法律上对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父母双方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第三,抚养费用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第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第2题:

离婚后子女跟一方生活的,()。

A.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

B.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C.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D.另一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E.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不得变更


参考答案:B, C, D

第3题: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离婚后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的给付抚养费

B.在处理子女具体抚养归属时,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C.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

D.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动失去探望子女的权利


参考答案:D

第4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正确答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时,另一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帮助子女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拒付抚养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5题:

根据《婚姻法》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不可变更,抚育费数额可以变更
B.夫妻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C.夫妻离婚时,8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D.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答案:D
解析:
A项,离婚虽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但抚养方式却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改为由父母一方与子女生活,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责任。据此,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子女的抚育费是在父母离婚时确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予以变更。B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l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C项,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D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6题:

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


参考答案:

《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法院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保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
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第7题: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A.监护

B.变更姓名

C.支付抚养费

D.探望


参考答案:D

第8题: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在()哪些情形下,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A、子女成年但找不到工作,不能独立生活

B、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C、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D、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答案:CD

第9题:

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说法错误的是()。

A:夫妻离婚后,原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并不是不能变更的
B:变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
C: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应该适当考虑其个人意愿
D: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

答案:B
解析:
夫妻离婚后,原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并不是不能变更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由其负责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则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的主要原因是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并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

第10题:

法律规定,非直接抚养一方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应是直接抚养方月基本收入的()。

  • A、20%~30%
  • B、30%~40%
  • C、10%~20%
  • D、40%~50%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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