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Ⅰ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即不得超过500万股;Ⅱ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即不得超过100万股;Ⅲ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Ⅳ项,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即可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