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1题: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第2题:
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3题: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不需要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4题: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5题: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日告知原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
第6题: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由原许可机关直接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第7题: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8题:
第9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目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第10题: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交回原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