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计分()分。
第1题: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第2题: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者主要责任的,扣10分。()
第3题: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扣20分
第4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第5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破坏、改装或增减车载设备的的,扣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10分。
第6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第7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第8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在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扣20分。
第9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使用服务忌语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第10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载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