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多少?
第1题:
●甲将其作品投递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杂志社便委托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杂志社将署名为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13) 。
(13) A.杂志社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乙未侵权
B.杂志社未侵犯甲的著作权,乙侵了权
C.杂志社和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杂志社和乙均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第2题:
苏格拉底讨论了德行和善以及美的关系问题,得出了判断美的标准就是“社会功用”的标准,这以观点导致了西方长期的美善不分,以功用代替文艺本质的批评倾向。
第3题:
A、报社、杂志社的编辑或著作权人;
B、报社、杂志社的编辑;
C、报社、杂志社;
D、作者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A公平
B公正
C美善
D平等
第7题:
第8题:
A、请作者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对来稿的内容进行认真修改;
C、要求作者不得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
D、作品刊登后,杂志社取得作品独占使用权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