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买善意购将房证更名,妻子还能将房子要回来不?
第1题: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善意购买
B.支付合理对价
C.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D.并居住3个月以上的
第2题:
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第3题:
小李夫妻就共同房屋进行产权分割时将涉及到的问题向理财规划师咨询,下列关于这些问题描述不恰当的是( )。
A.夫妻一方在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B.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
C.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D.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且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4题:
夫妻一方出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
第5题:
第6题:
我有个朋友,女方,她和她老公要离婚,男方想要房,房子是在婚内买的,但房款都是女方支付,户名是女方爸爸的,请问这个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该怎么做做才能保住房子。
第7题:
A、男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但房子是女方父母在婚后所买,并且买房子时也没有强调是单独赠与女方一个人的,故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B、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高新南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C、婚后,男方家出资6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D、婚前,男方口头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男方出轨并反悔,女方起诉,法院很难支持其分得一半得诉讼请求
E、婚后,女方伪造男方签名将夫妻共有房屋以低于市值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很难支持
第8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第9题:
第10题:
夫妻更名后出新的房产证如果办理出售手续可以按()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