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题目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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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经过备案的创投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B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C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D符合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还可以叠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5年内不能变更


正确答案:A,B,C,D

第2题:

关于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快递企业不得经营信件寄递业务
B: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均可以经营信件寄递业务
C:快递企业可以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
D:快递企业经营信件快递业务,应当标注信件字样
E: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答案:B,C,D,E
解析:
本题考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快递企业可以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但要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3题:

关于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投资人条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

B、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C、按照规定完成备案和年检,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D、在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答案:BCD

第4题:

关于创投企业的名称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5题: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哪些业务?


正确答案: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改造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6题:

随着设立( )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准备工作的陆续完成,2019年3月18日,( )审核系统将正式运行,券商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递交企业IPO材料。


A.科创板;科创板
B.创业板;创业板
C.创投板:创投板
D.新三板;新三板

答案:A
解析:
随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准备工作的陆续完成,2019年3月18日,科创板审核系统将正式运行,券商可以通过科创板电子申报系统递交企业IPO材料。

第7题: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A.15%
B.30%
C.50%
D.70%

答案:D
解析: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8题:

2003年1月颁布的( )规定了外资创投企业可以采取公司之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

A、《合伙企业法》

B、《外资创投管理办法》

C、《证券投资基金法》

D、《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正确答案:B
解析:2003年1月颁布的《外资创投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创投企业可以采取公司之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

第9题: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正确答案: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10题: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报送哪些文件?


正确答案: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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