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通过物流方式将假冒卷烟销售到各地,案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万元。2011年,李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期收集的证据中,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使用证据时,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哪几项?
第1题:
A.电子数据
B.物证
C.视听资料
D.书证
第2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第3题: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____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犯罪嫌疑人
B.被调查人
C.被核查人
D.违法嫌疑人
第4题: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第5题:
关于证据规格,下面哪项说法不够正确?()
第6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第7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金额如何承担?
第8题:
A、物证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电子数据
第9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第10题: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