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第1题: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本法施行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2题:
下列说法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合的有( )。
A.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B.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C.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超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限期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按应付金额1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D.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50%的经济补偿金
第3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A.7
B.10
C.15
D.30
第7题: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第8题: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现在有关规定执行。()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