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国内外关于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
第1题:
关于教育学研究对象的提法不统一、不明确。你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谈谈你对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认识。
有人认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现象,这种观点是值得推敲的。
因为教育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是融于社会现象之中的。当人们还没有在教育活动中意识到它时,很难说它是教育现象。一种行为从不同的角度看可以是不同现象。同一种行为,只有当把它的教育意义提到首位时,它才是教育现象。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还不能简单化为教育现象。也有人认为教育学是以教育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要从两个方面分析:首先如果这个教育规律指的是教育的科学规律,那它就不是教育学的对象。因为作为科学规律,它是已知的,它是教育研究的结果,而不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其次,如果这个教育规律指的是教育的规律,那它可能成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只有当这个教育的客观规律已被人们意识到它的存在,但还不了解它,并决定去研究它时,才成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事实上,这个规律也就是教育问题,只有当它被作为教育问题提出时,它才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作为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教育课程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教育学是以教育事实基础上的教育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其任务是探讨、揭示教育规律,指导教育实践,提高教育质量,因此,教育学是研究教育事实基础上的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指导教育实践的科学。
略
第2题: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发展过程中产生“交流说”,“交流说”是传播学与图书馆学相结合的产物,美国图书馆学家()是交流说的集大成者。
第3题:
试结合国内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范围的观点,谈谈你在这方面的认识。
国际私法的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学说和立法都极有分歧,因此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例如:
(1)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但实际上也把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及其它一些程序规则都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不过,他们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它们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2)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却对国际私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该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的所有规范(如有关国籍与住所的规范)以及管辖权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私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还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不过,他们仍认为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范。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入民事诉讼法。
除了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之外,还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例如,在早先,国际私法只是以某些国家的国内冲突法的形态存在。但后来,继统一冲突规范出现之后,又出现了通过国际公约缔结统一实体私法(即统一私法)的要求和趋势,这就使国际私法在范围上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自20世纪末起,另一种主张把各国在国际民商关系中要求“直接适用的法”也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中的理论,也开始张扬起来。
结合上述各种不同的理论,一般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方面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国境内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更不会发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指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第4题:
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第5题:
规律说的基本论点是:()是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
第6题:
谈谈你对国内外社会体育经费来源的认识。
第7题:
为什么说知识集合是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
第8题:
A、美学
B、认识论
C、观念论
D、伦理学
第9题:
()图书馆学是以图书馆工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图书馆工作的环节、程序、方法和技术的学科。
第10题:
社会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谢拉,他认为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是图书与读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