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南中大姓”的有:雍、爨、霍、孟、朱、吕、李、焦、娄、董、()等。A、赵B、钱C、毛

题目

下列属于“南中大姓”的有:雍、爨、霍、孟、朱、吕、李、焦、娄、董、()等。

  • A、赵
  • B、钱
  • C、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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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次考试,赵、钱、孙、李四人的成绩统计如下:赵、钱、孙的平均分为 91 分,钱、孙、李的平均分是 89 分,赵、李的平均分是 95分,那么赵得了多少分?( )

A.85

B.94

C.97

D.98


正确答案:D

第2题:

赵、钱、孙、李四个人中既有大人也有小孩。给他们称体重时,赵、钱两人的体重几乎等于孙、李两人的体重;将钱、李对换一下,赵、李两人的体重明显大于孙、钱两人的体重,并且赵、孙两人的体重还小于钱的体重。根据题干信息,下面哪项是赵、钱、孙、李的体重的正确顺序(由重到轻)?

A. 李、钱、赵、孙
B. 李、钱、孙、赵
C. 钱、孙、李、赵
D. 钱、赵、李、孙

答案:A
解析:
根据题干可以知道,赵+钱=孙+李,赵+李>孙+钱,由此可以推出李>钱,赵>孙;又因为赵+孙<钱,所以四个人的体重由重到轻就是李>钱>赵>孙。故答案为A。

第3题:

下面哪一项陈述一定错误?

A.钱和李坐在赵的东边。

B.钱和张坐在赵的东边。

C.钱和李坐在赵的西边。

D.钱和张坐在赵的西边。


正确答案:C
解析:因为赵与张相邻,所以赵不能在7号位,也就是说,赵不占据1号位就占据3号位,所以赵前面最多只能有一个男董事,因此钱和李都坐在赵的西边的陈述是一定错误的。

第4题:

某公司要从赵、钱、孙、李、周、吴等6位职员中挑选两人出国洽谈项目,在挑选时注意到了以下情况:(l)吴与钱不能同去;(2)只有孙去时,钱才能去;(3)若李去,则周也去;(4)要么赵去,要么李去;(5)如果钱不去,则赵也不能去;(6)由于某种原因,孙不能去。据此,可以推出( )

A. 赵、周两人去
B. 李、吴两人去
C. 李、周两人去
D. 钱、吴两人去

答案:C
解析:
连续推理。推理如下:由(6)(2)推出孙、钱不去,再根据(5)推出赵也不去,进而由(4)推出,李去,则根据(3),周去。那么此时去的人是李、周,而只能有两人去,那么吴肯定不去,且吴不去不影响(1)成立。故正确答案为C。假言命题(条件2)、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条件3、5)四类常规命题的推理,特别要注意两种选言命题的推理规则。故答案为C。

第5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在合伙企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二人没有合伙事务执行权,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
C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故在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时,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故D项正确,不当选。

第6题:

南中大姓


参考答案:

大约在公元2世纪末至4世纪,西南夷各民族有了较大变化,即在西南夷地区出现了两大地方政治势力一夷帅和大姓。两大势力在东汉末至两晋期间在西南夷各民族历史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各民族社会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大姓是自秦、汉以降不断进入西南地区的汉族官吏、商人和移民中分化出来的统治阶级,大姓是汉族移民且为移民中的统治阶级,与当地各民族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大姓主要有建宁、云南、兴古、牂牁4郡的“大姓焦、雍、娄、爨、孟、量(董)、毛、李”等8姓。爨、孟2姓在历史上最著名,势力最大。


第7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在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因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选项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如果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

第8题:

下列各项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A.张某为抢劫李某的提包,将李某扎成重伤

B.王某强奸赵某后怕赵某报案,将赵某杀死

C.孙某在绑架钱某的过程中,用透明胶粘住了钱某的口鼻,致使钱某死亡

D.民警魏某在讯问被告人蔡某的过程中,对蔡某刑讯逼供,致使蔡某死亡


正确答案:AC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伤人罪数罪并罚,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9题:

某大学将在赵、钱、孙、李、周、吴等6位同学中选拔几位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通过一段时问的训练考察.老师们对过6位同学形成如下共识:
(1)不选拔赵;
(2)或者选拔孙,或者不选拔钱;
(3)如果选拔李,则不选拔周;
(4)赵、钱、周都有可能被选拔出来;
(5)如果不选拔赵.则一定要选拔李;
(6)选拔孙,或者选拔吴。
据此,可以推出( )
A.选拔赵、钱、孙 B.选拔钱、孙、李
C.选拔孙、李、吴 D.选拔李、周、吴


答案:B
解析:
。根据(1)可知不选赵,排除A。由(3)可知李和周不能同时选,排除D。由(6)可知孙和吴也不同时选,排除C。故答案为B。

第10题:

赵甲、钱乙、孙丙、李丁和周戊分别住在赵楼、钱屯、孙家堡、李庄和周店五个村中,已知:
(1)每个姓氏与所在村庄的第一字不同;
(2)赵甲、孙丙不住李庄;
(3)钱乙不住孙家堡或周店;
(4)李丁不住在赵楼或钱屯;
(5)周戊不住钱屯或赵楼;
(6)除非赵甲住李庄,钱乙才住李庄;
(7)若赵甲住孙家堡,则孙丙住李庄。
根据以上信息可得出:

A.李丁住孙家堡
B.钱乙住李庄
C.孙丙住周店
D.赵甲住钱屯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题干具有匹配特征,确定为分析推理。
第二步,分析条件,进行推理。
根据题干,横向是村,纵向是人,根据(1)每个姓氏与所在村庄的第一字不同,如图:

根据(2)赵甲、孙丙不住李庄(3)钱乙不住孙家堡或周店(4)李丁不住在赵楼或钱屯(5)周戊不住钱屯或赵楼,如图:

根据(6)钱乙李庄→赵甲李庄,(2)“赵甲不住李庄”,根据否后必必否前,得到“钱乙不住李庄”;再根据(7)赵甲孙家堡→孙丙李庄,(2)“孙丙不住李庄”,根据否后必必否前,得到“赵甲不住孙家堡”,如图:

由此可得,周戊住李庄,如图:

再将可确定的信息全部填入表格,如图:

根据上表,赵甲和孙丙无法确定,李家住在孙家堡。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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