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6日晚,一官二代醉酒驾车在河北大学超市门口撞

题目

2010年10月16日晚,一官二代醉酒驾车在河北大学超市门口撞倒两名女生,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后,竟然继续去校内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后高喊“我爸是李刚!”事发以后,“我爸是李刚”迅速红遍整个网络。一些论坛举办名为“我爸是李刚”的网络造句大赛,参与人数多达5万。这一事件表明() ①文化创新是文化发展的源泉 ②大众传媒在文化传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③中华文化发展离不开网络的进步 ④互联网具有传播同网、全球同时、受众主动、双向互动的特点

  • A、①③
  • B、②③
  • C、②④
  •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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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正确答案:B
答案暂无

第2题:

2012年英语四级口语考试在河北科技大学哪个校区哇?

2010年英语四级口语考试在河北科技大学哪个校区哇?


在新校区公交楼F座  六楼

第3题:

下列出险原因属于商业车险保险责任事故的有( )。

A.醉酒驾车

B.无证驾车

C.逆行驾车

D.注射毒品神志不清驾车


参考答案:C

第4题: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毫克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


正确答案:80

第5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一车辆,致两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汽车
C.丙醉酒后驾车撞死一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致一名老妇受惊吓而死亡

答案:B
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B正确。

第6题:

李莫愁去超市购物,超市怀疑其盗窃超市商品,被超市保安要求在超市大门口脱衣搜身检查,此时李莫愁的哪种权利遭到了侵犯()

A.获得尊重权

B.接受教育权

C.监督批评权

D.安全保障权


参考答案:A

第7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答案:B
解析:
【考点】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A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A项错误。B选项中,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从主观上乙是出于故意的心态,而该行为已经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以驾驶机动车辆撞人的危险方法,并且导致撞翻他人汽车并致2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正确。C选项中,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丙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错误。D选项中,丁在繁华路段飙车,致使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而死,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8题:

如果了解大学生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在某大学食堂门口开展拦截调查即可()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错误

第9题:

机动车司机如果醉酒后驾车,发现一次要扣()分。

  • A、12 
  • B、6 
  • C、3

正确答案:A

第10题:

醉酒驾车的定性和处理。


正确答案: (1)《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修正,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主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统一认识后,还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判断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是适合的,但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则不合适。因为后者是故意犯罪,而且在法理上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当构成犯罪。危险犯是不需要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存在对法益侵害的实际危险就应当构成犯罪。
(3)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醉酒的人驾车会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肇事,这没什么争议。而醉酒的人驾车则不同,因为其明知酒后驾车行为能力减弱,影响正常驾驶技术的发挥,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其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任何防止事故发生措施的前提下继续驾车行驶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醉酒驾车的行为应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综上,醉酒驾车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具有威胁。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相比,具有定罪量刑上的矛盾和不协调。为了保证法律的效果和可操作性,以及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的行为单独定罪,并设置的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既保持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又保持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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