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在与石某的交流中,社会工作者了解到石某与

题目

石某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在与石某的交流中,社会工作者了解到石某与丈夫结婚时双方感情融洽,互敬互爱。婚后丈夫想要一个男孩儿,石某生下的却是女孩,从此丈夫开始对石某不断打骂、虐待。石某也认为生不出男孩是自己无能,对丈夫逆来顺受。如果采用增能理论介入,社会公共作者应该()。

  • A、帮助石某认识不生男孩不是自己的错
  • B、帮助石某认识自己的权利
  • C、对石某进行家庭治疗
  • D、在社区中宣传男女平等
  • E、帮助石某加入女性维权互助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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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石某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在与石某的交流中,社会工作者了解到石某与丈夫结婚时双方感情融洽;互敬互爱。婚后丈夫想要一个男孩,可是,石某生下的却是女孩。从此丈夫开始对石某不断打骂、虐待。石某也认为生不出男孩是自己无能,对丈夫逆来顺受。如果采用增能理论介入,社会工作者应该( )。

A.帮助石某认识不生男孩不是自己的错

B.帮助石某认识自己的权利

C.对石某进行家庭治疗

D.在社区中宣传男女平等

E.帮助石某加入女性维权互助小组


正确答案:ABC

第2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1~4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A.住宅的户主石某 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 C.荣发装修公司 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组织为当事人。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因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荣发公司应当作为被告,故C项正确。

第3题:

石某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在与石某的交流巾,社会工作者了解到石某与丈夫结婚时双方感情融洽,互敬互爱。婚后丈夫想要一个男孩,可是,石某生下的却是女孩。从此丈夫开始对石某不断打骂、虐待。石某也认为生不出男孩是自己无能,对丈夫逆来顺受。如果采用增能理论介人,社会工作者应该()。

A.帮助石某认识不生男孩不是自己的错

B.帮助石某认识自己的权利

C.对石某进行家庭治疗

D.在社区巾宣传男女平等

E.帮助石某加人女性维权互助小组


正确答案:ACE
【答案】ACE。本题考核的是增能理论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社会工作强调尊重服务对象,帮助他们增强能力,让他们自己对问题和需要作出判断,鼓励有相同处境的人建立互助团体,在团体中促进个体意识的觉醒,摆脱无力感状态,建立自尊心,共同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4题:

社会工作者小张在服务过程中得知,服务对象王某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小张的正确做法是()。

A:劝导王某与丈夫离婚
B:告知王某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庇护服务
C:找王某丈夫谈话,对其警告
D:向王某丈夫单位反映情况,对其施压

答案:B
解析:
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小张的自决权。

第5题:

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A:乙丙丁三个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故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选项C正确。ABC错误。

第6题:

某县土地局干部石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依法给予其撤职处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石某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

B.解除处分后,石某的原职务不得自行恢复

C.受处分期间,石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D.受撤职处分的同时,应降低石某的级别


正确答案:A
《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由此可知A项错误,C、D项正确。同时,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

第7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

A.张某

B.王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8题: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正确答案: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9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之后将该石雕卖与其好友李某,得款5万元。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方知此石系张某所有。该石时值5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归(  )所有。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王某和张某

答案:C
解析:
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加工石雕的价值远远大于石料的价值,由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予张某5000元的价值补偿。王某因加工而取得石雕的所有权,其与李某的买卖行为不是无权处分,李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

第10题:


事先通谋的盗窃案


被告人石某:男,30岁,个体餐馆业主。被告人田某:女,27岁,被告人石某之妻。被告人李某:男,29岁,被告人石某的朋友。盗窃犯粟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石某的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 2010年1 1月14日下午,粟某在石家对石某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石某表示同意,说:“我们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你直接进来就是。”次日凌晨3时许,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把盗窃来的价值二万五千余元的赃物带到石某家,此时石某之妻田某正好也在,于是石某把情况告诉了妻子。在石、田二人的指引下,粟某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粟某被抓获,田某、石某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李某,请李某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六千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石某、田某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他们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石某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粟某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田某则除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粟某和李某的犯罪事实。石某到案后,还主动交代其在经营餐馆期间,为招揽顾客,连续一个多月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累计使用罂粟壳约1公斤。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田某又辩解其行为只构成窝藏赃物罪。


【问题】


1.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对石某的罪行应当如何处罚?


3.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田某有哪些量刑情节?


5.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如果不是,为什么?


6.石某、田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7.假设石某、田某闻讯粟某被抓后,李某不仅帮忙转移并低价卖掉赃物,而且为石某、田某提供藏身的房屋,李某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欺骗他人吸毒罪。


2.石某的盗窃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田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田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石某与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田某与李某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共犯。


7.李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


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盗窃罪的共犯的界限关键在于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考生容易错误地认为田某交代自己所有罪行及粟某和李某的盗窃由于属于同案处理,就应当认定田某仅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案情田某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田某对粟某与李某盗窃的交代属于揭发,而不属于对同案犯行为的供述,应当构成立功。


《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对象增加了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行为主体——单位。没有侵害新的法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另行成立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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