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题目

论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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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请简要论述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的关系。


正确答案:(1)二者的联系。本质上属于同一个理论范畴,都是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政治实体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模式,都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使命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2)二者的区别。教育方针主要规定教育的性质、目的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育政策则范围要广泛的多。教育政策包含了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特殊的教育政策。

第2题:

试论述教育行政与教育法规的区别与联系。
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律程序制定的;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党的国家的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多以指示、决议、决定等形式来表现,教育法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来表现。
教育政策的执行主要靠宣传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法规的执行常有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遵守;
教育政策比较原则,概括,有一定的灵活性;教育法规比较明确、具体,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教育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但一旦形成法律,教育政策不能与教育法律相抵触。
在教育管理的实践中,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第3题:

下列对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关系描述中,()是不正确的。

A.教育法律的制定应以教育政策为依据

B.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C.教育法律比教育政策范围更大

D.教育法律是法律化了的教育政策


正确答案:C

第4题: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

  • A、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灵魂
  • B、制定的主体不同
  • C、实施的方式不同
  • D、稳定性不同
  • E、表现形式不同

正确答案:A,B,C,D,E

第5题:

简述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不同。


正确答案: 教育法是以法律程序和手续确定下来的教育政策,从内容上讲,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渊源,从教育法的形成过程来看,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从贯彻实施上来看,教育法又是教育政策得以贯彻的有效形式。教育政策是由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所授权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经过立法程序,对教育机构和个人教育行为都具有指导性,教育政策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弹性而教育法是经过立法手续制定的,有制约性。教育法体现为一种规范,这种规范有确定的质和量的界限,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即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教育法与教育策相比,具有明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6题:

简述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答案:
解析:
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7题:

学校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位不包括().

  • 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 B、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C、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 D、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正确答案:D

第8题:

下面()论述是错误的。

A.学前教育法规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B.学前教育政策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作出调整

C.学前教育政策比学前教育法规更为具体,更具有针对性。

D.学前教育法规比学前教育政策更为具体,更具有针对性


参考答案:C

第9题:

简述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正确答案: 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都属于国家宏观教育规范的范畴。在这一前提下,有学者认为,教育方针属于教育政策的范畴,它只不过是教育的总政策;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是有区别的,教育方针不属于教育政策,它是制订教育政策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政策是教育方针的具体化。本书在处理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时,所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国家管理教育,首先要提出教育方针,再将教育方针具体化为教育政策,然后再在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制订教育法规。这种理解反映了国家宏观教育规范构建的科学程序,有利于国家管理教育的科学化和效能化。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区别在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相比,教育政策是主要的、根本的、居于统帅地位的,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思想和灵魂;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统一表现在,它们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它们都具有规范性。

第10题: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有哪些区别?


正确答案: (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
(2)基本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
(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
(5)公布的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