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1题:
试述中国有关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1991年通过、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只在第21条中对涉外收养作了粗线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该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此外,民政部根据《收养法》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对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由此可见,这是一条重叠性冲突规范,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收养,必经同时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此外,《登记办法》对于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组织、收养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然而,上述法律、规章对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未作任何明文规定,留下了立法空白;而中国又未批准加入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2题:
关于收养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第3题:
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A.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B.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原姓。
C.收养产生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也产生相应的亲属关系,同时与生父母一方的近亲属关系消灭。
(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养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之间解除的仅仅是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因自然出生而产生的,不能人为消灭,法律上有关近亲属间的禁止性规范对他们仍然发生效力。如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
第4题:
试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5题:
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第6题:
第7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发生什么法律效力?
第8题:
关于收养协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B.书面收养协议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C.订立收养协议不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
D.订立收养协议,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9题:
试述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
第10题:
试述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