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遗嘱是否有效?

题目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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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

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正确答案:C

第2题:

陈先生年事已高,有儿子陈甲和陈乙,女儿陈丙,均已成年。陈先生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陈甲,存款6万元留给儿子陈乙,汽车一辆留给女儿陈丙。对陈先生自己很珍爱的一副古画没有做安排,后来女儿常来探望,陈先生在日记中流露出将古画留给女儿的想法,现陈先生过世,下面关于该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遗嘱没有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安排,所以遗嘱无效
B:根据日记的记载,古画当属于陈丙
C:对于陈先生没有安排的财产使用法定继承
D:因为陈先生在日记里对财产重新作了安排,所以之前所立遗嘱失效

答案:C
解析:
只要遗嘱设立符合法定条件就属有效。本案中日记不能作为正式的遗嘱,所以对于没有安排的财产应该使用法定继承。

第3题:

张先生年事已高,有儿子陈甲和陈乙,女儿陈丙,均已成年。张先生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陈甲,存款6万元留给儿子陈乙,汽车一辆留给女儿陈丙。对张先生自己很珍爱的一副古画没有做安排,后来女儿常来探望,张先生在日记中流露出将古画留给女儿的想法,现张先生过世,下面关于该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遗嘱没有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安排,所以遗嘱无效

B.根据日记的记载,古画当属于陈丙

C.对于张先生没有安排的财产使用法定继承

D.因为张先生在日记里对财产重新作了安排,所以之前所立遗嘱失效


正确答案:C

第4题: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若张父于2016年10月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且李四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四有权继承,李四之子无权继承
B.李四无权继承,李四之子有权继承
C.李四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李四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解析: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张三先于其父去世,张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第5题: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张三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万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

A.应由李四、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李四应分得4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
C.应全部由李四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答案:B
解析:
6间房和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间房和3万元属于李四,剩余的属于张三的遗产,李四、其子以及张父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各得1/3,所以B正确。

第6题:

遗嘱人提交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当( )

A.亲笔书写遗嘱主要内容并签名和注明时间

B.亲笔自书遗嘱全文并签名和注明时间

C.口述遗嘱主要内容并签名按指印

D.口述遗嘱全文并签名按指印


参考答案:B

第7题: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解析:
【考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详解】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第8题:

下列几种遗嘱,有效的是( )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遭遇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

C.李四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D.张三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张三不利,但张三不为所从,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正确答案:BCD
「考点」遗嘱的效力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理无效。A项为无效遗嘱。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C项中,李四之子只是作为一般见证人在场。除其之外,尚有村民乙和丙有见证资格,故C项遗嘱有效。《继承法实施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乙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有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但D项,张三虽受威胁,但并不为所动,遗嘱仍然体现本人意见。故为有效遗嘱。

第9题: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 2015 年和 2016 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20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 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 2018 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 2016 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 项正确,当选;D 项错误, 不当选。

第10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声称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
①代位继承
②遗嘱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赠

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

答案:D
解析:
①项,李某的儿子先于自己死亡的,由李某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某的孙子代位继承;②项,李某病重时亲笔立下遗嘱,属于遗嘱继承;③项,李某的儿女属于李某法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涉及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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