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

题目
多选题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

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

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

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2015年和2016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
CD两项,《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2018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2016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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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夫妇共生育两子一女,1993年甲、乙立下录音遗嘱,将早年购置的三问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一人一间。1995年,甲、乙和大儿媳不和,就到公证处办了公证遗嘱,将东面的两间屋子分给女儿,而剩下的一问屋子由小儿子继承。1998年甲病危的时候大儿子悉心照料,甲于是在病榻前立下口头遗嘱,三问房屋由大儿子独自继承,当时旁边有亲戚熟人在场作见证。后来,甲经过治疗恢复健康,又后悔病中的决定,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三间房屋分别分给三个子女。2001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应当录音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B.应当按公证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C.应当按口头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D.应当按代书遗嘱为准分割甲、乙的遗产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几种遗嘱的效力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20条又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在本案中,即使甲病愈以后不再立一份代书遗嘱,他在病中所立的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甲乙的遗产必须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

第2题:

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乙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 )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正确答案:ABCD
「考点」遗嘱的变更、撤销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撤销遗嘱可以采很多方式,其中明示方式的包括声明无效、立新遗嘱等,默示的方式包括以自已与遗嘱相反的行为撤销遗嘱。如转让财产等。故本题四个答案都对。

第3题:

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

A.代位继承

B.转继承

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D.第二顺序法定继承


正确答案:B
解析: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4题:

被继承人胡某生前先与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立有公证遗嘱,最后又立自书遗嘱。 下列有关胡某遗产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先于法定继承执行
B.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公证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C.与公证遗嘱抵触的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D.与公证遗嘱抵触的自书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答案:A,B,D
解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 定继承处理遗产。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 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 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B项正确。《继承法》第20 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D项正确。

第5题:

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0年回家乡定居。1994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乙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份遗嘱。他可以采用()。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C.另立新遗嘱

D.另立公证遗嘱


参考答案:ABCD

第6题:

甲生前有一万元债务,其遗嘱中规定其财产中5000元归幼子乙,5000元赠给侄子丙;甲留有遗产18000元,甲死后两个月,该遗产依遗嘱由乙、丙各得5000冗,其余8000元由甲的妻子丁、甲的长子、次子及女儿各得2000元,遗产分割后,债权人索债,则( )

A.甲的长子、次子各偿还2000元

B.甲的妻子、女儿各偿还2000元

C.乙、丙各偿还1000元

D.丙偿还五千元,其他人各还1000元


正确答案:ABC
「考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依《继承法》第33、27条的规定,应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本题中,甲的妻子丁、甲的长子、次子及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以其所得先清偿债务,故A、B正确。乙作为遗嘱继承人、丙作为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故C正确。

第7题:

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正确答案:A
[考点] 遗赠扶养协议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及《继承法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知,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自书一份遗嘱,且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时,遗嘱应无效,甲的遗产归村委会所有,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ED错误。

第8题:

甲生前立有遗嘱,在其死后,遗产由儿子乙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乙的儿子丙该用何种方式继承该遗产()。

A.法定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遗嘱继承


参考答案:B

第9题:

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2005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6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7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按下列何种情形进行继承?( ) A.全部由李丙继承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正确答案:D
主要应当考虑遗嘱的效力。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 背,所以无效。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其承受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所以,李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李丁有代位继承权。正确答案为D项。

第10题:

2017年1月,李某在公证处的公证下设立遗嘱一,内容为死后将其所有的房屋等全部遗产留给侄子蒋某;2017年3月,李某在家拟定书面遗嘱二,内容为死后将所有遗产留给其子李甲;2017年4月,李某将其所有房屋出卖给孙某,并办理过户登记。2017年5月,李某突发疾病去世。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所有遗产归蒋某所有
B.因遗嘱一为公证遗嘱,故李某与孙某的房屋买卖无效
C.对于李某遗产的处理,应当以遗嘱二为准
D.李某的遗产应当由蒋某和李甲平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问题。《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遗嘱一为公证遗嘱,故以遗嘱一为准,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李某将房屋出卖给孙某,致使房屋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故遗嘱一中将案涉房屋继承给蒋某的内容被撤销,李某和孙某的房屋买卖并不因遗嘱一是公证遗嘱而无效,选项C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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