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

题目
单选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2014年真题]
A

B

C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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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死亡,其遗产由其妻乙和父母丙、丁继承,当时乙正怀孕,为胎儿保留遗传份额3万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

A、由乙、丙、丁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1/2

C、由乙继承全部

D、由丙、丁继承全部


参考答案:A

第2题:

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2005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6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10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2007年,李乙死亡。1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按下列何种情形进行继承?( ) A.全部由李丙继承 B.全部由李丁继承 C.李丁继承10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 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1/2


正确答案:D
主要应当考虑遗嘱的效力。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 背,所以无效。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其承受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所以,李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李丁有代位继承权。正确答案为D项。

第3题: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正确答案:A
遗嘱生效对,甲乙都己经成人,原遗嘱有效。

第4题: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 2015 年和 2016 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20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 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 2018 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 2016 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 项正确,当选;D 项错误, 不当选。

第5题:

甲临终前立下遗嘱,自己死后的全部遗产由儿子乙、女儿丙和同学丁平分。乙、丁知道该遗嘱后,均口头明确表示放弃接受该部分财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乙以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故该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
B.若乙在遗产处理前反悔,要求继承甲的遗产,对其反悔不应予以承认
C.若丁在遗产处理前反悔,要求取得甲的遗产,对其反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承认
D.若在遗产处理后,乙反悔放弃继承,对乙的反悔不应予以承认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和受遗赠的放弃及反悔。《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以口头形式放弃继承并不一律无效,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故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受遗赠人对受遗赠的放弃不能反悔,故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6题:

甲有个人财产30万元,死后未立遗嘱,甲的妻子乙和甲的哥哥丙仍在世。甲还有一女儿,15年前与丁结婚后不久即去世,未留有子女,丁在其妻子死后对甲乙仍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问该遗产该如何继承?( )

A.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B.由乙丙继承,丁无权参与继承

C.由乙一人继承

D.由乙丁继承,丙无权参与继承


正确答案:D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和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甲的遗产。由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哥哥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D项正确。

第7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先于甲去世,乙有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由于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题干中乙作为养子有继承权,A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丁作为甲大女儿的继子享有继承权。C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作为甲的女婿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D项正确。

第8题:

被继承人有一子一女,均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留有子女甲、乙、丙,其女留有子丁,被继承人的儿媳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下列关于继承遗产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丁和戊各分得遗产的1/5

B.甲、乙、丙、丁共同继承遗产的1/2,戊继承遗产的1/2

C.甲、乙、丙、戊共同继承遗产的1/2,丁继承遗产的1/2

D.甲、乙、丙共同继承遗产的1/3,丁和戊分别继承遗产的1/3


参考答案:D

第9题: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死亡推定;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甲、戊、己作为乙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遗产,A项正确;戊、己、丁母作为丁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丁的遗产,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可知,乙、丁虽彼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从转继承乙的遗产,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题中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不是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这样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又因为甲的长子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戊和已有权代位乙继承甲的遗产。故D项正确。

第10题: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E.丁母无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答案:A,C,D
解析:
AC两项,《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乙、丁系同辈,又都有其他继承人,推定乙、丁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
BE两项,丁母只有权继承丁的遗产。又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故丁母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
D项,《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乙先于甲死亡,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丙系甲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甲的子女戊、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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