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某造纸长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50元。2009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再加上加班费和伙食补贴已经超过了800元,故已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于是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如何处理?

题目

2008年9月,某造纸长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50元。2009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再加上加班费和伙食补贴已经超过了800元,故已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于是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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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4/5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4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的月工资标准部份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


答案:
解析:
(1)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订立、生效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束力等内容。
(2)本案例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振兴公司的工会推选了协商代表,就员工最低工资、劳动时间等达成了一致,并经2/3以上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因此,振兴公司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本案例中,振兴公司将双方签订后的集体合同报送一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本案中,振兴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刘某同样具有效力。同时,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做出以下裁决:
(1)振兴公司给刘某补发2个月的工资差额:即(1300-1000)×2=600元。
(2)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振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130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的工资;
(3)振兴公司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除工资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

第2题: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你如何进行裁决??


答案:
解析:
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三个方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需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本案例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A公司的工会推选了协商代表,就员工最低工资、劳动时间等达成了一致,并经2/3以上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因此,A公司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集体合同的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本案例中,A公司将双方签订后的集体合同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因此即行生效。
(3)企业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两部分。其中效力范围又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两部分。
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效。一般来讲,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合同关系人是指因合同订立而获得利益并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代表的经营者。
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多长时间内有约束力。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时效开始于该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终止于合同期限界满或依法解除之日。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是指集体合同的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标准性条款,具有支配劳动合同关系人的效力。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有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无效。如果某项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但在集体合同中有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或无效,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A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刘某同样具有效力。同时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但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此条款有效,应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取代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给刘某补发2个月的工资,同时A公司与刘某关于工作时间条款的约定不变,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按每月1300元履行,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3题:

根据案例,回答问题:

谭某是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2008年5月与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焊接工,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谭某参加工作后,看到其他职工都戴着防护眼镜和手套,自己却没有领到,于是向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尽快发给其眼镜和手套。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谭某还在试用期内,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发给其眼镜和手套。谭某认为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决定不合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给其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谭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裁定用人单位应该发给谭某劳动保护用品。


正确答案:
本案中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谭某还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劳动保护用品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个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制度上,更重要的是在于具体的劳动防护措施和条件上。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可见,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保护用品。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和生产条件需要,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依据的,是以预防事故和职业伤害为目的的。因此规定,凡是在应当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场所工作的劳动者,都应发放。人保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本案中谭某从事的焊接工作,是产生噪声、强光以及机械外伤的操作岗位,因此按规定应发给谭某防护眼镜、手套等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以谭某尚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谭某防护用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规定有试用期内容是法律给予劳动关系双方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条件。本案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试用期理解为劳动者正式成为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的期限是不合法的。试用期不是企业是否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理由和依据。即使劳动者不是正式职工,只要所从事的劳动是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场所和职业,用人单位就应该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

第4题:

安某是民办幼儿园的员工,与该幼儿园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资2000元。2008年10月5日,该幼儿园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故决定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安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就得代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本案例幼儿园已经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第5题:

甲公司职工吴某因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了 8000 元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吴某赔偿,并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已知吴某月工资 26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200 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每月可以从吴某工资中扣除的法定最高限额为( )元。

A.440
B.2600
C.400
D.520

答案:C
解析:
2600 - 2600 × 20 %= 2080 元< 2200 元,甲公司每月应按照不低于 2200 元的标准向吴某发放工资,扣除的最高限额= 2600 - 2200 = 400 (元)。

第6题:

去年6月初甲公司代表与工会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2000元。6月17日甲公司将集 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自行生效,并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去年7月末,刘某到甲公司应聘并被录用。公司于8月1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500元。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订立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20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在当年10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甲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20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去年8月至10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的部分劳动报酬。
请您对本案例做出评析。


答案:
解析:
(1)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集体合同订立、生效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束力等内容。
(2)本案例中,公司代表与工会代表就有关集体合同涉及事项签订合同,它在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方面均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就应当履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3)本案例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的工会推选了协商代表,就员工最低工资达成了一致。甲公司又将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本案例甲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刘某同样具有效力。同时,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当中约定的标准,所以该项的规定无效。
(5)甲公司应补发刘某2个月工资差额:即(2000 -1500)X 2= 1000元。由于刘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内,甲公司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的工资。

第7题:

今年5月12日,某航空地面服务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职员每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5月20日该公司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由于当地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根据有关规定,从6月正式生效。
  今年7月,该公司录用左某为安全检查员,并于7月1日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每月工资3000元。2个多月后,左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不少于3500元。左某认为自己的月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未获公司同意。左某不服,10月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35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同年7月至10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该公司在答辩时声称,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在5月份签订的,在职的正式员工,而左某是7月入职的,不在此集体合同适用的员工范围内。
  请对本案作出评析。


答案:
解析:
这是一起因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三个方面。
  (1)集体合同应当如何订立。《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本案例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航空地面服务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4/5的职工代表通过。因此,该公司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集体合同如何生效。《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本案例中,该公司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由于当地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企业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力。《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两部分。其中效力范围又包括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两部分。
  ①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效。一般来讲,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合同关系人是指因合同订立而获得利益并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即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代表的经营者。
  ②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多长时间内有约束力。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时效,开始于该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终止于合同期限界满或依法解除之日,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是指集体合同的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标准性条款,具有支配劳动合同关系人的效力。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有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无效。如果某项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但在集体合同中有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或无效,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本案例中,该公司与左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左某同样具有效力。同时左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该公司应当给予左某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35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同年7月至10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第8题:

谭某是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2015年11月与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焊接工,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谭某参加工作后,看到其他职工都戴着防护眼镜和手套自己却没有领到,于是向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希望尽快发给其眼镜和手套。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谭某还在试用期内,不是正式职工为由拒绝发给其眼镜和手套。谭某认为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决定不合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给其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谭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裁定用人单位应该发给谭某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中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谭某还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劳动保护用品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具体分析如下:
(1)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个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的具体体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制度上,更重要的是在于具体的劳动防护措施和条件上。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可见,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是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保护用品。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和生产条件需要,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依据的,是以预防事故和职业伤害为目的的。因此规定,凡是在应当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场所工作的劳动者,都应发放。
(3)用人单位以谭某尚在试用期,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不发给谭某防护用品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规定有试用期内容是法律给予劳动关系双方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条件。本案中,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试用期理解为劳动者正式成为M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的期限是不合法的。
试用期不是企业是否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的理由和依据。即使劳动者不是正式职工,只要所从事的劳动是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场所和职业,用人单位就应该按规定发给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

第9题:

代某1996年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其工作岗位为焊接工,工资报酬按照该公司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其焊接技术不符合客户要求的标准。为此,在公司的安排下,代某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但其焊接的产品仍然达不到客户的要求。 公司决定调离现在的岗位,让其从事货物搬运工作,代某没有提出异议。次月发工资时,代某发现其工资待遇与以前相比有减少,代某提出回原工作岗位工作,遭公司拒绝。 代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1)公司恢复其焊接工工作;(2)补发其减少的劳动报酬。公司认为,公司并未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


正确答案:是属于劳动争议。因为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10题:

乙市某建筑公司招收了一批农村合同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个月800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食宿。后来,工人们得知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企业支付一律不得低于该标准。于是,工人们向公司要求将工资涨到每月每人850元,但公司认为,公司除向工人每月支付的工资800元之外,还为工人提供食宿,加上加班加点工资,工人每人每月工资超过1150元,远远高于8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拒绝了工人的要求。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建筑公司至少应当按照该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支付工人的工资,同时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如逾期不付,还应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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