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普通法系的基本特点。

题目

论述普通法系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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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答普通法系的基本特征。


参考答案:

第一,在法的渊源方面,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第二,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制定法编纂观念)上,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
第三,在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上,诉讼采用对抗制模式,法官的作用较为消极;
第四,在法官的推理方式、权限方面,在没有制定法时,法官通过归纳推理形成一般规则或原则再适用于具体案件,实际上存在法官造法。


第2题:

试述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参考答案:(1)在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系统,采纳了罗马法的概念、体系和术语(2)在法律渊源上,一般对主要部门法领域制定了法典,并铺之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3)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系统完整(4)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于行政法院相分离的双轨制(5)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法学家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3题:

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英美 法系)等等。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______。

A. 中华法系

B.民法法系

C.普通法系

D.伊斯兰法系


参考答案:BC

第4题:

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是相同的,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是相同的。但由于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上又各具特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在运用成文法规定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式,即从大前提(法条)到小前提(案件事实),再推导出结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必须从以往的个案中抽象出一般原理,再将其适用于目前审理的案件,因此必须在归纳推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式诉讼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5题:

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大陆法系又叫做( )。

A.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B.法典法系、判例法系

C.普通法系、法典法系

D.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正确答案:D

第6题:

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可以把法分为不同的法系。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作( )。

A.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B.普通法系、法典法系

C.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D.罗马法系、普通法系


正确答案:C

第7题:

普通法系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


参考答案:正确

第8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英美法系别称的是()

A.英国法系

B.普通法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C.判例法法系(又称判例法系)

D.欧洲法系


参考答案:D

第9题:

试论述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是: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普通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以英国为中心呈放射线式向世界各地传播的,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联系和维护统一的纽带。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是遵循先例。起初,遵循先例只是英国法院的一种惯例。后来被作为正式的原则加以确立,遂被其他普通法法系的成员所接受。19世纪末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地位日趋重要。但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典、法规通常在体系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一个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该领域先前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法典和法规的适用要受法官解释的限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普通法法系国家保留了较多的传统法律制度,在英国,往往几百年前的法律仍有效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甚至求助于数百年前的先例。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民司法实践中,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制定法的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因此,普通法往往被称为“法官法”。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判例法与制定法并存,许多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同样有效。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系统的分类造成的。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普通法法系更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在中世纪英国,诉讼程序表现为以令状制为基础的诉讼形式,并形成了“无令状则无权利”原则。不同令状具有不同的实体法规则,实体法规则“隐蔽于程序法的缝隙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在当今英国和美国,程序法仍决定着法律的发现和适用;“正当程序”的原则得到充分的强调,许多法院判决和立法往往因违反程序要件被宣布无效。其程序法的主要特征是对抗制诉讼。
(7)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普通法法系强调的是经验和法律的实际应用,而不是逻辑和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在19世纪中叶以前,英、美的法学教育工作者要主不是由大学承担,而采取行会式的职业学徒制,所有的法学家都是法官或律师或具有从事司法实践经历的人。
(8)独特的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英国法有些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很难为其他法系的人所理解。在制作判决的技术风格上,推理形式采用归纳法,每个判决都很长,判决以法官的个人名义分别做出,如有不同意见,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第10题:

试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别。


答案:
解析:
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在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称为一个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故此称为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逐渐形成;英美法系发端于英国中世纪后期,在统一地方习惯法的过程中形成判例法。
(2)法律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判例在理论上不是法的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法的主要作用被认为是解决诉讼。
(3)立法技术不同。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编纂,习惯于编纂较为系统的部门法典;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多是单行法规,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较强的法典。
(4)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律规定的一般准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中,而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制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外,也要适用判例法。法官在审理中必须“遵循先例”,即从过去同类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然后再将该原则适用于眼前的案件。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就参与了创制法律的过程。所以有人说英美法系国家是“法官造法”。
(5)诉讼程序的差别。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讯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辩论式诉讼。
(6)法律结构的差别。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7)法律判决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判决多简明扼要,篇幅较短;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重在说理、论述,篇幅较长。此外,两大法系在司法机构设置、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的结构等方面也有差别。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