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四个方面的含义。

题目

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四个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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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奥斯丁在法学方面的两个突出贡献。


参考答案:

一是从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相联的。二是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他的名字也同现代分析法学联系在一起。并且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是密切的,奥斯丁是把法理学按照分析法学的模式创立的。他所创立的法学,从学科的意义上说是法理学,从学派的意义上说便是分析法学。


第2题:

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说的法律包括的含义有()

A.上帝之法

B.神谕之法

C.实在法

D.实在道德

E.比喻性的法律


参考答案:A, C, D, E

第3题:

奥斯丁认为所谓的法律的含义有()

A.上帝之法

B.实在法

C.自然法

D.实在道德

E.比喻性的法律


参考答案:A, B, D, E

第4题:

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说的法律包括的含义有()

  • A、上帝之法
  • B、神谕之法
  • C、实在法
  • D、实在道德
  • E、比喻性的法律

正确答案:A,C,D,E

第5题:

试述奥斯丁的“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参考答案:

在一般情况下,奥斯丁把“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视为同一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个既定社会要形成一个政治和独立的社会,必须是两个特征的统一,即既定社会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同时,那个明确个人或明确人类团体“并非”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的个人或团体。正是这种肯定特征和否定特征的联合,导致了特定的优势者主权或至高,导致了一个特定社会(包括该特定优势者)是一个政治的和独立的社会。奥斯丁进一步说明上述特征:
(1)这要使一个既定社会能够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人或大众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
(2)特定社会要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性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
(3)一个特定社会为了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地遵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
(4)要建立一个政治社会,其民众必须习惯于服从一个特定和共同的优势者。但是,为了使特定社会成为独立的政治社会,这个特定的优势者必须“不”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明确的人类优势者。


第6题:

简述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以及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参考答案:

(一)、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
一、从内容上看,法律命令说混淆了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特点,完全无视授权性规则的意义。法律命令说只适用于刑法和侵权行为法,而不适用于通过授权为人们提供便利条件的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
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命令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主权者也须守法;
三、从起源上看,法律命令说不能解释习惯法成为法律的问题;四、奥斯丁的主权者学说存在一系列明显的谬误。
(二)、法律规则性理论的内容:
一、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为设定义务规则;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为授予权力规则。
二、规则的演进过程:假设一简单社会,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这一简单社会的社会控制形式存在三个缺点:
1.不确定性
2.静态性
3.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解决方案是:针对不确定性,引入承认规则(最重要);针对静态性,引入改变规则;针对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引入审判规则。
三、法律制度存在必须具备的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
1.所有规则得到人们的遵守;
2.第二性规则,由国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第7题:

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参考答案:

奥斯丁说,通常所谓的法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第一,上帝之法,第二,实在法,第三,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第四,比喻性的法律。
(1)上帝之法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的法律命令说。
(3)实在道德,或称实在道德的规则,或称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奥斯丁称它们是隐喻性的法律,或仅仅隐喻性的法律。


第8题:

简述奥斯丁法律的分类的思想。


参考答案:

(1)上帝之法。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输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2)、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出来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法,是科学法理学,或者称为一般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具体内容就是他著名法律令说。
(3)、实在道德或实在道德规则。是指非由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体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4)比喻性的法律它们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


第9题:

奥斯丁认为通常的法律具有的含义包括()。

A.上帝之法

B.实在法

C.实在道德

D.比喻性的法律

E.自然法


参考答案:A, B, C, D

第10题:

边沁功利主义对奥斯丁的最大影响是()。

  • A、奥斯丁提出了“法律命令说”
  • B、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
  • C、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 D、奥斯丁严格限制法理学的范围

正确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