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之法
实在法
实在道德
比喻性的法律
自然法
第1题:
奥斯丁认为所谓的法律的含义有()
A.上帝之法
B.实在法
C.自然法
D.实在道德
E.比喻性的法律
第2题:
在具体的理论中,萨尔蒙德对奥斯丁理论所作的修正有()。
A.将国家的观念取代了奥斯丁的主权观念
B.认为法律是若干原则的集合,这些原则为国家在实施正义中承认和适用
C.反对奥斯丁关于习惯在法院采用前不是实在法的观念
D.对法律的不当行为、法律自由等法律基本概念做出了新的解释
E.反对奥斯丁将法理学范围限定在实在法中
第3题:
奥斯丁认为法律定义的要素包括:()
A.主权者
B.命令
C.制裁
D.义务
第4题:
关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第5题:
奥斯丁认为通常的法律具有的含义包括()。
A.上帝之法
B.实在法
C.实在道德
D.比喻性的法律
E.自然法
第6题:
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说的法律包括的含义有()
A.上帝之法
B.神谕之法
C.实在法
D.实在道德
E.比喻性的法律
第7题:
试述奥斯丁的“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在一般情况下,奥斯丁把“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视为同一的概念。其含义是指,一个既定社会要形成一个政治和独立的社会,必须是两个特征的统一,即既定社会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同时,那个明确个人或明确人类团体“并非”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的个人或团体。正是这种肯定特征和否定特征的联合,导致了特定的优势者主权或至高,导致了一个特定社会(包括该特定优势者)是一个政治的和独立的社会。奥斯丁进一步说明上述特征:
(1)这要使一个既定社会能够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人或大众必须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
(2)特定社会要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性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
(3)一个特定社会为了形成一个政治社会,其成员的一般大众必须习惯地遵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
(4)要建立一个政治社会,其民众必须习惯于服从一个特定和共同的优势者。但是,为了使特定社会成为独立的政治社会,这个特定的优势者必须“不”习惯地服从另外一个明确的人类优势者。
第8题:
隐喻性的法律(奥斯丁)
隐喻性的法律是指一种非严格意义的法律,它们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连。并且,因为他们已经从他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之微弱或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的名称。
第9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0题:
奥斯丁认为法律定义的要素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