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及与示、告令、通告的相互关系。

题目

试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及与示、告令、通告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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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试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及与示、告令、通告的相互关系。
布告是于民国时期始设,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 示与布告的相互关系。(1)总体而言,古代的示是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前身,在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2)具体辨析,在民国时期不同阶段,“布告”与“示”是同一文种的两个名称。
告令与布告的关系。“告令”是在民国时期个别阶段,从布告中析出某特定用途(指大总统布告)而成的分支文种。
通告与布告相互关系,通告是布告文种在民国时期不同阶段之异名。
总体而论,示、布告、通告,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从名称看,三者称谓有异;从设置看,每次《公文程式》都仅在三者中选置一种;从用途看,尽管前后《程式》对该文种所采用的名称不一致,而对其用途的规定却是一脉相承。

第2题:

鉴于布告、通告、公告设置过密,()年国办《办法》省并了()文种。
1993;布告

第3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与示、告令、通告的关系。
榜、示、布告、告令、通告、公告、公报等都是宣告文种。其中,布告、示、通告,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具体说来:从名称看,三者称谓有异;从设置看,每次《公文程式》都仅在三者中选置一种;从用途看,尽管前后《程式》对该文种所采用的名称不一致,而对其用途的规定却是一脉相承。
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后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3)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第4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的含义、用途以及文种确立的过程。
布告,是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布告”词义演化。我国古代,由官府晓谕、劝诫民众的公文,以“榜”、“示”为文种。而“布告”,只是公文表述的常用术语。
作为词素的“布”字,最初涵义是:
(1)陈述。
(2)记载。如“文、武之道,布在方、策。”
(3)传播。经过世世代代反复运用,“布告”中“布”的字义最终定型为“发布”。
作为词素的“告”字,基本涵义为“告知”;发展涵义为“告诫”。“诰”字的涵义变化,带动了“告”字的字义发展。第一阶段,“诰”为“告”之本字。涵义仅为“告知”,故上、下均通用“诰”字。第二阶段,下对上陈述,创用“告”字;上对下告诫,才用“诰”字,故君、臣诫下之辞,都可称为“诰”。第三阶段,汉朝以来,仅皇帝之辞可称为“诰”,臣子避嫌,故官署诫下之辞,也改用“告”字。第四阶段,随着“诰”(及以后的“诰命”)成为君命文种之一,为避免与之混淆,皇帝的诏、敕文书中表述训诫之意,也可用“告”字。布告文种确立。
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同年11月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
(3)1914年5月,袁世凯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4)1916年7月,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布告的用途规定:
(1)基本用途。“官署对人民宣布(或表述为宣示)事实”,是历次程式的一致规定。
(2)发展用途。“对公众有所劝诫”,这是1928年6月以来由国民政府历次《公文程式》所增加的规定。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两项用途规定,与古代作为公文术语的“布告”之“告”字的两项涵义,恰巧吻合。

第5题:

榜、示、布告、通告、公告、公报等都是旧时使用的()文种。
宣告

第6题:

简述民国时期令文种的设置。阐述令体文种所经历的两方面变化、四次重要变动及其特色,以及这一演变在公文学上的启示。
令是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的下行文种。
民国时期“令”文种之始设。1912年1月26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发《公文程式》,规定令的用途为:“上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下级公署职员”;“公署职员行用于人民”。把“令”设置为普遍运用的下行文种。
此后令文种经历了两个方面变化:其一是运用领域的变化:由既用于上对下又用于官对民演变为只用于上级对下级。其二是种类的变化:依据令的各项用途,被解析为若干文种;再逐渐归并、简化。
第二方面演化过程,又着重体现于四次重要变动。 第一次重要变动。袁世凯北京政府把封建等级观念揉入公文文种设置,依据作者等级和用途类型,将“令”这一文种分解为七个文种:
(1)大总统令:由大总统用于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及任免官员等。
(2)院令:由国务总理使用。
(3)部令:由各部总长使用。
(4)委任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差委。
(5)训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
(6)指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因呈请而有所指挥。
(7)处分令:用于行政各官署对于特定人民,就特定事项做出安排。
袁世凯北京政府解析“令”文种的实质,就前三种而言,是对辛亥革命的反动;就后四种而言,体现了行政实践对公文文种所提出的扩张要求。
第二次重要变动。1914年5月26口,袁世凯为适应推进复辟帝制的政治准备之需要,在同日发布的三个公文程式中,对令体公文文种再度作出重大改变:
(1)把“大总统令”一种公文,解析为“大总统策令”、“大总统申令”、“大总统告令”、“大总统批令”四种。以突出大总统的特殊地位,以及由大总统直接控制、指挥各部政务之需要。
(2)将原“院令”,改造为“封寄”、“交片”两种公文,以适应取消国务院、设置大总统政事堂之需要。
(3)将“部令”、“委任令”、“训令”合并为“饬(chi)”一种公文。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有所指挥、监督、委任。
(4)将“指令”、“处分令”的用途合并进“批”,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及官署对于人民陈请的准驳。
这次改变的特点有二:第一,将原“大总统令“和”院令”三种公文,改设为大总统及大总统政事堂使用的六种公文。第二,明确了“伤”与“批”的用途和相互区分。(饬为上级对下级主动行文;批为上级对下级的被动行文;饬不仅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还用于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高级别官署和官员对低级别官署、官员;批兼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对民。 第三次重要变动。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于1916年7月29日公布《公文程式》,将令体公文大体恢复到1912年11月的(即第一次变动后的)状况。细微差别是,“部令”扩大为“各部院令”,取消了“处分令”。这时的令体公文设为六种: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委任令、训令、指令。
这一格局,可看对于北洋政府前期在令体公文设置上的反动逆流,这时有所退潮。 第四次重要变动。1927年8月13日,国民党南京政府发布《公文程式条例》,完成了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归并、收缩。
(1)将“大总统令”、“院令”、“部令”合并为“令”一种公文。用于公布法令、任免官史、有所指挥。
(2)将“委任令”合并进“训令”。从而使训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有所谕饬或差委。
(3)沿前设置“指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因呈请而有所指示。其后,1928年、1942年的《公文程式》,对令体文种均如此设置。 可以这样认为:这一设置格局,消除了北洋政府依发文者特定级别设置文种的封建等级观念。既维护了辛亥革命中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依行移方向设置文种的原则;又批判地继承了袁世凯北京政府初期依用途适当区分的合理因素。前者表现为“令”的归并;后者体现于“训令”与“指令”的分工:上级主动发文用训令,上级被动发文用指令。
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演化说明:
(1)公文文种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求随着政务实践的需要而演变。
(2)公文文种演化受内在规律制约。这就是,由行政实施体系所决定的行文关系和行移属性;由实际政务活动所决定的公文用途类型。
(3)违背客观实际需要的一时人为因素,经不起历史考验。

第7题:

始设于民国时期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是()

A训令

B批答

C布告

D通知


C

第8题:

试简析民国时期咨文种的三类用途;及其与咨呈的对应性。
民国时期的咨文种有三类用途:
(1)咨的最基本的稳定用途,是同级官署之间相互行文。
(2)不同系统的地位对等的高级官署之间相互行文。
(3)在无统属关系的官署之间,由级别、地位稍高的一方对级别、地位稍低的一方行文时用之。
第三项用途的咨,带有“准下行”属性。它与咨呈的对应运用:低对高用咨呈,高对低用咨。

第9题:

省并了布告文种以后,原适用于布告文种的事项,具有法定意义的事项一般写成()

A通告

B通报

C公报

D公告


D

第10题:

省并了布告文种以后,原适用于布告文种的事项,一般事项改用()

A通告

B通报

C公报

D公告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