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长期住在城里,乡间的6间祖传老屋一直委托曹某管理。曹某因办

题目

王某长期住在城里,乡间的6间祖传老屋一直委托曹某管理。曹某因办乡村企业缺乏资金,就打起了这6间老屋的主意。曹某一方面鼓动王某将老屋出售,一方面与朱某多次在现场看房协商出售。曹某对朱某称:只要你暂借给我20万元钱款,我就将老屋以最低价12万元卖给你。但在朱某向曹某提供了20万元借款后,曹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订立售房协议,而另以15万元的价格将老房卖给了钱某,收取了钱某5万元预付款,王某听说后表示不同意。随后曹某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6间老屋卖给了张某,约定一个月后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登记。一周后,曹某终于说动了王某将老屋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 问: 曹某与朱某、钱某、张某之间是否达成售房协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曹某分别对朱某、钱某、张某负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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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

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C
[解析]:
(1)选项A: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排除。(2)选项B:“扣押”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3)选项D:“市场管理办公室”即使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章某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个人直接对受害者曹某赔偿损失,排除。

第2题:

曹某从王某处买了3个西瓜,没给钱,却让王某找零。王某气愤不过,与曹某厮打起来。曹某当警察的表兄顾某刚好路过。顾某以王某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给予500元罚款,并当场强行收缴了500元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2年
B:王某只能提起一项赔偿请求
C:王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D
解析: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即起诉期限,而非国家请求权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故A项错误。该法第1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王某对500元钱被收缴,除可以要求返回外,还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3条、第14条,须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经其处理后才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C项错误。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据此,D项正确。

第3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l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问,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问,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问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从上述分析可知.该6间房屋属于张某、王乙、王小甲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该协议有效。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据此可知,曹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曹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入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菜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4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请回答下列问题: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该6间房屋虽属共有财产,但该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的同意,转让协议有效。

第5题:

曹某完全不懂医术,自称有祖传医术,为赖某等20多名患者治病,收取医药费14万多元。曹某的行为构成()。

  • A、医疗事故罪
  • B、非法行医罪
  • C、生产、销售假药罪
  • D、诈骗罪

正确答案:D

第6题:

王某伙同曹某将位于某市主干道几个价值500元的窨井盖偷走。两天后,该市突降暴雨,女大学生小奚在赶路时不慎跌入未盖井盖的下水道身亡。下述表述正确的有()。

A.王某、曹某构成盗窃罪
B.小奚家人可向王某、曹某提出侵权赔偿之诉
C.王某、曹某对小奚的死亡是故意的
D.小奚家人可向该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117条中对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了这样的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与曹某偷的是主干道的窨井盖,并且足以使在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等发生危险。故应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故A项错误。在两天的时间里,市政管理部门都没有任何补救措施,导致了女大学生的死亡,市政管理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错误,D项正确。王莱与曹某对小奚的死亡是无法预知的,不是故意。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7题:

曹某与陈某两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正确答案: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第8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 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贷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张某、王乙、王小甲继承;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理由:该6间房屋系王某与张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而属于王某与张某共同所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字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本题中,张某、王甲、王乙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主甲之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某死后,首先应由张某获得其中的三间,余下的3间房屋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理由:虽然6间房屋不是王乙个人所有,但其出卖房屋的行为已经得到了有关权利人的认可(王小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其监护人李某认可)。
(3)曹某分别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均为有效。理由:曹某从王乙手中购买了6间房屋便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有权处分该6间房屋,且该合同订立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至于曹某与朱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影响到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如果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曹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理由:虽然曹某先后与朱某、钱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但曹某与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6间房屋即转归钱某所有,这也就意味着曹某无法再履行其向朱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即构成履行不能。作为对朱某的救济,朱某可依据他与曹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如果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如果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法定继承、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债权撤销权和代位权。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有:《继承法》第11条、《合同法》第51条、第73条、第“条和《合同法解释》第9条。该题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因而难度较大。但只要考生思路清晰,理论功底扎实,是可以将问题回答得圆满的。

第9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请回答下列问题: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有效。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生效。该两份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因素。

第10题: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请回答下列问题: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正确答案: 6间房屋应由张某、王乙、王小甲分配,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6间房屋系王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在第~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张某、王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王某的3间房屋由张某、王乙、王小甲每人分得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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