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给乙3万元,为期一年,一年后甲告诉乙这笔钱不用还给他了。甲乙

题目

甲借给乙3万元,为期一年,一年后甲告诉乙这笔钱不用还给他了。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这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被称之为()。

  • A、清偿
  • B、免除
  • C、混同
  • D、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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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0年双方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乙方借给甲方10万元,于10月10日交付,甲方1年后还清。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甲遂请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来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乙银行有些担心其所担保的债权,遂于甲商议,乙银行再借给甲公司1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1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是甲应当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丁公司提供担保,这项交易成功,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甲拿到这笔贷款后转手还给了乙银行,偿清了前笔贷款。10个月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此时明白了其中的真相,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A, C, D

第2题:

甲借给乙8万元,乙写下借条并签名写上借款日期后交给甲,过了一段时间,乙还给甲一部分钱。还了这笔钱后,乙让甲把借条拿出,乙在借条上写上“还借款柒万。”然后签名写上日期,将借条还给甲。过了一段时间,甲要求乙归还借款七万元,而乙认为自己只欠甲一万,已经还了七万了。请问:乙现在依然欠甲多少钱()?

A.8万元

B.1万元

C.15万元

D.7万元


参考答案:B

第3题: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

第4题:

甲与乙结婚,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2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夫妻共同居住。两年后,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由()偿还。

A:甲
B:乙
C:夫妻共同财产
D:先由甲偿还,甲的财产不够偿还时再由乙偿还

答案:C
解析:
夫妻一方负债,如果其用途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本题中,甲婚后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借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第5题:

甲向乙借钱,并告诉乙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乙一笔钱。乙便把钱借给甲。对乙,应以( )处罚。

A.走私罪

B.受贿罪

C.行贿罪

D.走私罪共犯


正确答案:A
解析:乙明知甲去收购走私品,仍为其提供资金,具备了走私的事前通谋。《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但定罪时罪名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独立的罪名。

第6题:

甲借给乙3万元,为期一年,一年后甲告诉乙这笔钱不用还给他了。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这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被称之为()。

A.清偿

B.免除

C.混同

D.抵销


参考答案:B

第7题: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不包括下列哪项?

A.甲借给乙5万元钱

B.乙于2020年9月20日还款

C.甲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

D.甲借款给乙用于装修房屋


参考答案:C

第8题:

甲乙是大学时同窗好友,某日乙因交通肇事,需要赔偿受害者2万元医药费。但乙的老婆刚生了小孩也急需用钱。甲便给乙送去2万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收下钱,感激涕零。五年后,甲乙间关系恶化,甲便要求乙还2万元,乙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问:下列哪个表述是不正确的?()

A、甲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B、甲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甲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D、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参考答案:BCD

第9题:

甲的女儿患重病,甲需要10万元,但甲的生活一贯拮据。甲的邻居乙表示可以借给甲8万元,一年后必须还本付息,否则甲要以其所收藏的价值15万元的一幅山水画清偿债务。甲一时也借不到钱,为了女儿只好与乙签订了合同。甲乙之间的合同( )。

A.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B.因胁迫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参考答案:D
解析:甲处于困境,为摆脱困境而被迫迎合乙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的合同属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第10题:

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具有何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甲应认定为贪污罪。理由是:①甲利用管理学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乙归还的15万元公款,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②甲被聘为学校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③甲采取虚列支出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表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 (2)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①乙利用校长职权,指使不知情的甲挪用公款,供亲友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②乙是学校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③乙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说明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3)甲向审计机关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甲退还了15万元,应认定为积极退赃,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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