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7日,x市中区孙某来到市消协投诉称:2004年7

题目

2004年7月17日,x市中区孙某来到市消协投诉称:2004年7月16日晚7时许,孙某之子孙宏在市中区胜利路某饭店吃饭时,他旁边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其右眼被炸伤,马上被送到某矿务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眼角巩膜穿通并右眼内容物脱出,外伤性白内障等。要求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怎样办理孙某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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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律中的刑罚制度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第2题:

2003年8月13日,某市峄城区古邵镇后朱元村7位农民,代表39户农民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3年2月26日购买某种源有限公司销售的“958”玉米种和“981”玉米种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减产,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消协应怎样办理农民的投诉?


正确答案: 受理: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首先查看了购买凭证和投诉书,由于该投诉涉及农户较多,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作出:“抓紧调解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批示。我们及时进行受理,并对来投诉的农民代表进行安抚。
调查:通知某种源有限公司对该投诉接受调查调解。该种源有限公司对农民的投诉提出三点意见:
1、不承认玉米种有质量问题,并说公司销售几十万斤种子都没有质量问题。
2、不承认该玉米种是他们销售的,因为投诉人手中的凭证是去年使用的老销售凭证,没有公司销售章,且送货人齐某不是公司的人。
3、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某种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调查,首先会同市种子管理站的专家到田间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了解,后朱元村39户农民共在该公司购“958”和“981”玉米种650公斤,种植面积211亩,经专家抽样鉴定,“958”玉米种的纯度只有56%,“981”玉米种的纯度只有75%,玉米种存有质量问题情况属实。
又到某种源有限公司调查,经查证:
1、齐某是该公司2000年招聘的临时工营业员,工资表显示工资发到2003年5月份。
2、在该公司种子仓库发现1张有齐某签字的玉米种出库单,时间是2003年3月26日。
调解:2003年9月5日,市消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某种源有限公司承认以上调查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958”玉米种种植面积为89.7亩,每亩赔偿80元,计7176.8元。“981”玉米种种植面积为131.4亩,每亩赔偿20元,计2628.6元,某种源有限公司共计赔偿39户农民经济损失9805.4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第3题:

2007年7月,赖某在与孙某等人赌博中输给孙某5000元,赖某怀疑孙某在赌博中作弊,即回到家中取来砍刀,要求孙某退回输掉的5000元,遭到孙某的拒绝。赖某遂连砍孙某数刀,孙某被迫交出5000元。赖某得款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孙某构成轻伤。赖某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聚众斗殴罪

D.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B
C、D两项显然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4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如果汽修所未按规定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那么除孙某外,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的是()。

  • A、王某
  • B、孙某父母
  • C、甲市人民政府
  • D、汽修所工会

正确答案:B,D

第5题:

某消费者到市消协投诉,称其购买13天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不予退货,投诉到消协。消协应怎样按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 消协人员在对消费者提供的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证据进行核实后,确认属消协受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经认真核实,将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人陈述情况进行记录,留存有关证据(复印件)。
按照《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了解手机确实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因无特约维修商出具书面证据,而无法换货,经消协调解,维修商出具证据,销售商为消费者更换新手机一部,达成协议。

第6题:

住所在A市的孙某欲将其所有的位于B市中心的一家商业店铺出售。正好C市的李某与D市的王某欲联合在B市做生意,二人看中了孙某的这家商业店铺。经过数次协商后,孙某最终与李某、王某签订商业店铺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商业店铺价金支付发生纠纷,现孙某欲向法院起诉李某和王某,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自己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他应当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
B:他可以任意选择向B市、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
C:他只能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D:他可以选择向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孙某应当向B市法院起诉,C项正确。因协议管辖涉及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孙某和李某、王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因此,孙某不应当向A市法院起诉,A项是错误的。BD项涉及选择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21条的规定,但由于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所以BD项错误。

第7题:

2013年12月15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李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李某进货的上线为乙市孙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乙市烟草专卖局。乙市烟草专卖局调查发现:孙某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9月、10月,孙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李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30条、170条。A品牌卷烟当地批发价格97元/条。另据账册记载,孙某曾于2011年5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李某,销售金额3500元,孙某、李某对此均予承认。经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请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请详细说明乙市烟草专卖局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正确答案: (1)孙某将300条A品牌卷烟分两次一次性销售给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应由乙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30000元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孙某将35条B品牌卷烟销售给李某,应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发生时间为2011年5月,距案发时已经超过两年,属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 B市烟草专卖局应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8题:

E市C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为该院院长孙某的儿子,C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院院长孙某的回避问题?( )A.被告人申请孙某回避,孙某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不得主持B.孙某自行回避,无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C.被告人没有申请孙某回避,孙某也没有自行回避,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D.孙某的回避问题应报请E市人民法院决定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第26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9题:

孙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兰州人,无业,无前科劣迹。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西安市的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并没有辱骂孙某,但孙某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人员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孙某等人遂对杜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鉴定,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孙某被抓获并被拘留。公安机关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孙某,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办?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拒不放人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因此,本案中,无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都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第10题: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乙市中院应当将本案全部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当事人,不列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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