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第1题:
试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方面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二种情况: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如华赫特、魏斯等认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或解除,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并不与冲突法相抵触。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主张法律规避行为是无效行为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故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目前各国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尊严的维护,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在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禁止的国家中又可分为两类:
①只规定禁止规避本国(法院国)的强行法。
②规定禁止规避本国强行法和外国强行法。
此外,有一些国家只认为借该规避行为(如改变国籍或住所)而成立或解除的法律关系无效,至于被改变的连结点是否同样无效,则应由改变后的连结点所在国家的法院决定。
第2题:
在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上,晚近一些国家新颁布的国际私法往往仅仅规定规避国内法无效。()
第3题:
试论人民法院撤消仲裁裁决的程序和效力。
程序:①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
②人民法院受理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
③依法组成合议庭
④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
⑤人民法院撤消仲裁裁决程序的终止与恢复。
效力:撤消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做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撤消后,就意味着原仲裁裁决失去其效力,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归于消灭。因此,仲裁裁决撤消后,当事人既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得法院起诉。
第4题:
试论述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及各自的效力
第5题:
试论确定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的原则。
第6题:
第7题:
A、肯定规避外国法效力
B、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
C、规定所有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8题:
试论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所以它与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结束诉讼程序。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方面的法律效力,它和法院判决一样都是正常结束诉讼程序的方式。凡是经过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审理和另行判决。
(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院调解在实体方面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生效后,既表明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已经得到了解决和确认,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意诉讼标的和同一诉讼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得提起上诉。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所以不产生对调解协议不服的问题,法律也不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9题:
试论述并入条款的效力认定的解释原则
第10题: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