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

题目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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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丁作为股东,设立了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约定:甲以货币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10万元作价出资,丙以专利权10万元作价出资,丁以实物10万元作价出资.公司成立一年后戊加入.下列有关该各股东出资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论何时,如发现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未出资的情形,戊都不承担责任

B.公司成立后,如果甲尚有1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则由甲自己对公司补足,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C.如丙的专利出资实际上仅价值5万元,则丙应当自己对公司补足,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上述甲丙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仍未缴足,且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张三主张甲乙丙丁戊在甲丙尚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其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甲乙丙丁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73.【答案】AC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解析】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说法正确,B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D选项的说法中因包含了戊而错误.

第2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 )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A.100个

B.50个

C.200个

D.30个


参考答案:D

第3题:

33甲工程公司是由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戊分公司及庚全资子公司。戊分公司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的法律主体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戊公司 D。庚公司


正确答案:A

第4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B.-个自然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合伙企业可以出资设立-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个法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则没有该限制,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第5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A:30个以下
B:50个以下
C:30个以上
D:50个以上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6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该公司设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丙丁戊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B.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他们仍能够共同投资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

C.若甲已经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5%,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丙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7%,丁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3%,戊认购了公司股份总数的9%,则余下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D.设立时甲乙丙丁戊中至少要有三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正确答案:ABD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故A正确。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若甲乙丙丁戊中有三人退出,则发起人人数为2人,这仍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下限。故BD正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C选项中,甲乙丙丁戊五人认购的股份只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故一般而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选ABD。

第7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B.一个自然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合伙企业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个法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则没有该限制,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第8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00元,丁出资4万元。由于规模较小,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丁为监事。则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
参见《公司法》第40条。

第9题:

2015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2018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100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问:(1)乙出资不足,甲、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
解析:
(1)应当承担。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甲、丙、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有权要求。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不正确。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0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几人的出资方式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准备以劳务出资
B.乙准备以知识产权出资
C.丙准备以其姓名出资
D.丁准备以其持有的已经设定质权的股权出资
E.戊准备以其自有汽车出资

答案:B,E
解析:
(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股东或者发起人也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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