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

题目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回答下列问题。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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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小甲现年15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牌号纯平25寸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过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没人,父母都没联系上。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1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李小甲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李小甲的奖券获一等奖一富康轿车一辆。商场遂主张李小甲中奖无效,则( )。

A.李小甲中奖合法有效

B.李小甲中奖无效

C.商场有权撤销李小甲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

D.商场有权催告李小甲的父母予以追认,若李小甲的父母未作表示的,则李小甲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


正确答案:A
「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追认
「解析」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1)在买卖彩电的合同中,李小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在案件中,李小甲的父母夸奖了他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对他的行为的追认,则该合同应有效。(《合同法》第47条)(2)李小甲的中奖是否有效。在假定抽奖过程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只要能确定某人对中奖奖券是否有所有权,即可确定其中奖是否有效。附奖券的货物买卖。奖券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奖券实际上是标的物的从物,既然买卖主物的合同有效,主物所有权移转,从物之所有权自然也随之移转,所以奖券应归李小甲所有。单纯的中奖为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或撤销(《合同法》第47条,《民通意见》第6条),因此李小甲有权获得该轿车的所有权。

第2题:

王甲与李乙于2003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王甲父去世,王甲继承其父3间房。半年后,王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乙甚为悲痛,引发早产,生下一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死亡,李乙接连遭遇打击,一时心灰意冷,遂自杀身亡。李乙死后,王甲之弟弟王二甲与李乙之母亲何爱乙为李乙办理了后事,对于王甲留下的三间房,二人均提出应由其个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下列观点不正确的是:( )

A.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王甲之弟与李乙之母均分

B.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不得继承

C.本案中,对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有继承权,因为王甲之弟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D.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李乙之母继承,因王甲死亡后,该三间房一半归李乙,一半由李乙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由其母李乙继承,李乙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


正确答案:AC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此,可以得知本案B、D项的观点是正确的;A、C项的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3题: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参考答案:(1)奖金归李甲所有。李甲14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义务,取得民事权利,但他们进行的纯粹获得利益、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故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第4题:

王某委托李某购买品牌相机,李某去购买时,正值此产品相机举行有奖销售,李某买了相机后按规定得了2张抽奖券,但未把这两张抽奖券交给王某,后来开奖,其中一张奖券中了头奖,可得一台彩电,这台彩电应归( )

A.王某所有
B.王某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李某
C.李某所有
D.王某,李某共有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李某为王某的受托人,其受委托购买相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王某,李某从事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归委托人所有,故奖券应归王某所有,因此中奖所得的彩色电视机也应归王某所有。故选A。

第5题:

甲委托乙购买日立相机,乙去购买时,正值日立相机举行有奖销售。乙买了相机后按规定得了4张抽奖券,但未把这4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彩电一台。这台彩电应当(  )。

A.归甲所有
B.归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乙
C.归乙所有
D.归甲、乙二人共有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6题:

赵晔是某中学学生,16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3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本价值为30元的图书,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赵晔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非常高兴,便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刘兰,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刘兰把这59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赵晔与刘兰发生争执,赵晔一气之下,便偷偷将箱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玉镯,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玉镯。几天后,一直在炒股的刘兰因为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赵晔,赵晔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赵晔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刘兰则认为赵晔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赵哗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赵晔到商场,说赵晔购买玉镯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玉镯售出无法退货。

问:

(1)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刘兰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刘兰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赵晔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赵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考点」民事行为的效果
「解析」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赵晔用4800元购买玉镯,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拒鲍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
(3)「考点」监护责任
「解析」刘兰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刘兰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第7题:

甲委托乙购买索尼相机,乙去购买时,正值索尼相机举行有奖销售,乙买了相机后按规定得了4张抽奖券,但未把这4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有一张奖券中奖,该奖品( )。

A.归甲所有

B.归甲所有,但应当适当奖励乙

C.归乙所有

D.归甲、乙二人共有


正确答案:A
103.A【解析】略。

第8题:

王甲与李乙都是初二年级学生,星期五放学后,王甲在父母不知的情况下,留宿在李乙家中,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李的家人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王的父母?


参考答案:24小时

第9题:

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肖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归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 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第10题: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3)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实物证据?


正确答案: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本案的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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