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题目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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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主要特点是:(1)该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二(2)在具体制度上,该法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3)该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4)该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5)该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

第2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第3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正确答案:

第4题: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5题:

()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党政分察

第6题: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三民主义)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颁布了数量众多的特别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7题:

(2005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凡适合编人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其根据是民法与商法阃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列既不便于立法,又有碍于法律适用。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的最新学理、最新立法加以吸收、整合,形成本国民法,并参照国外有关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强调只有个人利益在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同时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以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

第8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


答案:
解析:
(1)第一阶段(1927-1936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形成时期。国民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确立“法统”。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建立起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形成了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二,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等。(2)第二阶段(1937-1945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立法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令为主,表现出抗日战争时期特殊条件下立法活动的两面性:一方面国民政府公开颁布了若干关于开展抗日斗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另一方面又秘密发布了一些旨在“防共、限共、溶共”的法令。(3)第三阶段(1946-1949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完善和崩溃时期。国民党力图用法律手段推行其内战时期的基本政策,除《中华民国宪法》外,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特别法规。

第9题:

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较以往刑事立法更为完整,它以刑法典为核心,并辅之以大量单行法律法规、刑事特别法及其他司法机关关于刑法方面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法律原则指导其刑事立法。罪刑法定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罪刑等价主义等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是针对罪刑擅断、等级差别、滥施酷刑的封建法制提出来的,反映了资产阶级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追求。但国民党的党规党法,蒋介石的手谕和命令等,虽然不是刑法,却具有刑法效力,这即是违背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好证明。
第二,罪名繁多,法网严密。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设置明目繁多的罪名,构成严密的司法镇压之网。如:在刑法典中设置多达35种罪名;在特别刑事法中设置种种针对革命党人和革命人民的罪名。
第三,增设“保安处分”制度。所谓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司法机关对那些不能矫正而对社会有重大危险性的罪犯施行长期关押隔离,预先剥夺有犯罪危险者的自由,以及实行各种强制措施,使其改恶从善,回归社会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1935年国民政府在修定刑法典时,效法德意日等国家刑法,增设了“保安处分”专章。“保安处分”的设置,反映出国民政府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显的法西斯化。
第四,继承封建法律传统,维护宗法家族制度。承袭封建法律中维护“尊尊”“亲亲”的宗法家族制度的精神,确立对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的原则,以强化其统治的社会基础。维护夫权和一夫多妻妾制。法律确认了一夫多妻妾制,为买办、地主、官僚公开重婚纳妾,提供了方便之门,从而使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带有浓厚的封建性。
第五,压制人民反帝爱国斗争,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侵略利益。南京国民政府继承清末、北洋政府以刑事立法来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传统,继续在刑法典中设置“妨害国交罪”专章。
尽管如此,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与过去相比较有较大的发展。其刑法典在体例和形式上更加合理与完善,在刑罚方面,从刑进一步完善,在易科制度中增加易以训诫的规定,在主刑、从刑之外另设保安处分。

第10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正确答案: (1)包括成文法和例两大部分。
(2)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3)例包括判例和解释例,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