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女)家住某市A区,李某家住该市B区,该市C区公安机关在辖区

题目

殷某(女)家住某市A区,李某家住该市B区,该市C区公安机关在辖区内一次治安大排查中当场查获了两人的卖淫、嫖娼行为。此案应当由()管辖。

  • A、A区公安机关
  • B、B区公安机关
  • C、C区公安机关
  • D、A、B、C区公安机关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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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市甲区居民徐某未经批准在乙区非规划区内建房,被乙区城建局勒令拆除。徐某不予理睬,乙区城建局欲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应向( )提出申请。

A. 甲区法院 B. 乙区法院

C. 该市法院 D. 甲区和乙区法院均可


正确答案:B

第2题:

该案应当由( )人民法院管辖。

A.该市甲区

B.该市乙区

C.该市丙

D.该市丁区


正确答案:A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题:

该案应当由( )人民法院管辖。

A.该市甲区

B.该市乙区

C.该市丙区

D.该市丁区

E.该市中级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管辖。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题:

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获,后丙区法院受理章某的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正确的是:( )
A.由于曱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曱区法院管辖
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
C.甲区、乙区、丙区都有管辖权
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审判管辖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第25条规定,对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本案中,章某的盗窃地既包括甲 区,也包括乙区,因此,甲、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丙区作为抓获地,不享有管辖权,故D 项正确。

第5题:

家住在A市A区的张某于2016年3月1日向家住在A市B区李某借款,双方在A市C区签署了借贷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1年。张某和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就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在A市D区的市级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年后,张某仍然没有归还李某人民币5万元及相关利息,李某多次催促之下,张某仍然没有主动归还,李某在2017年5月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

本案所涉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法院,是哪个法院:( )

A.A市A区法院
B.A市B区法院
C.A市C区法院
D.A市D区法院

答案:A
解析: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债务人张某家住A市A区,所以答案为A项。

第6题:

户籍地为某市A 区的陈某一日在该市B 区遛藏獒,该藏獒将路过此地的王某咬伤,王某的户籍地为该市C 区。王某为治疗咬伤花费医疗费3000 元,向陈某索赔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在诉讼中,陈某提出藏獒咬人是因为D 区的张某用石块砸它,因此要求法院追加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回答95—100 题。

95.在本案中,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

A.该市A 区人民法院

B.该市B 区人民法院

C.该市C 区人民法院

D.该市D 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
【答案】A、B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9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市B 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甲市A 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7题:

共用题干

李某在大兴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拿到父母家使用时由于高压锅封得不严导致爆炸,李某和家人全部受伤,财产损失也很严重。李某家住A区,其父母住在B区,大兴商场位于C区,高压锅的生产商五星电子公司位于D区。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A:A区
B:B区
C:C区
D:D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第8题:

曲某居住在某市A区,靳某居住在该市B区,二人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曲某租赁靳某的设备并在该市的C区和D区使用,由曲某按月份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由于生意的变化,曲某实际上是在E区使用了靳某的设备。后来在双方结算时发生了纠纷,靳某向法院起诉。则哪些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和D区法院

D.E区法院


正确答案:AC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21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A区法院有管辖权,租赁合同如对履行地有约定,约定的履行地即为履行地,所以C和D法院有管辖权,要与关于买卖合同未在约定地的履行规定区别开来。

第9题:

章某在某市甲区盗窃,又在该市乙区盗窃,逃窜至该市丙区时,被丙区公安机关抓获,后丙区法院受理章某的盗窃案。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错误的是?()

A:由于甲区是最初犯罪地,应当由甲区法院管辖
B:由于丙区法院是最初受理法院,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
C:甲区、乙区、丙区都有管辖权
D:甲区、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地域管辖。详解: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由犯罪地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又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甲区、乙区为犯罪行为地,具有管辖权;抓获地并不属于管辖权的范围,不选。同时,当两个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来管辖。故ABC均是错误选项。

第10题:

某市甲区某派出所民警在对旅馆例行检查时,发现客人刘某非法持有冰毒9克,随即将刘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确认了刘某的违法事实。同时,经查证核实,刘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该市乙区,经常居住地在该市丙区,工作单位在该市丁区。针对刘某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是( )。

A.甲区公安分局
B.乙区公安分局
C.丙区公安分局
D.丁区公安分局

答案:A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题干中刘某在甲区被查,因此选择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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