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

题目

江某与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后索回。1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侦查人员找到江某,江某承认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私下取走现金。江某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 B、信用卡诈骗罪
  • C、盗窃罪
  • D、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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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2年3月12日,郑某与卖淫女徐某在一宾馆发生性关系,郑某付给徐某200元钱,二人在宾馆门口正欲离开时被查获。2名民警经出示警察证,宣布对郑某和徐某口头传唤,郑某不接受传唤,民警用手铐将郑某铐起来带至县公安局,补办了传唤证。根据郑某和徐某的交代,县公安局分别对二人决定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0元。综合案情,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不能对郑某强制传唤

B.不需要补办传唤证,只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C.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

D.对郑某和徐某分别罚款2000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参考答案:A

第2题:

王某在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因电脑频繁死机,王某与电脑公司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A、王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B、王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王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D、王某可与某电脑公司协调和解

E、如果王某与电脑公司订有仲裁协议,王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参考答案:ABCDE

第3题:

江某委托朱某购买一百台奔腾Ⅲ电脑,适逢市场上电脑价格即将上涨,朱某在这时突然病倒,且无法与正在国外考察的江某联系,遂委托李某代其购买,但未讲明电脑型号,李某为省钱,买回一百台奔腾Ⅱ电脑。江某拒绝接收,因退货使电脑公司损失10万元,则( )。

A.电脑公司可直接要求江某赔偿损失

B.应由朱某向电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C.江某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朱某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D.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D
「考点」复代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之规定,转托有效,故应由本人即江某承担法律后果。根据《民通意见》第81条,因转托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佳。

第4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判决给李某的房屋,属于 自己与张某的共有财产。此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江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B.江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C.江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江某为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江某提出异议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因此,江某有权申请再审,并应被追加为当事人。 选项BD正确。

第5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问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请回答下列 36~40 题:

第 36 题 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里要注意“信用卡”的特殊性,因为《刑法》上有特殊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

第6题:

某日,戚某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的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的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戚某向郑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郑某损失400元,3日内交付。但是3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下列叙述错误的有()。


参考答案:A, D

第7题:

如果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郑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只有江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江某有罪

D.郑某是被害人而不是证人


正确答案:AC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13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不属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损失,所以只能由郑某自己而不是人民检察院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第8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 92~95 题。

第 92 题 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的想象竞合犯及其处理
【解析】江某利用保管郑某信用卡的便利条件,假借郑某名义私自取走现金,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也构成侵占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9题:

郑某与万某原为恋人,后万某提出分手,而与袁某交往。郑某心有不甘。某晚,郑某来到袁某的果园中,持斧头杀死袁某与万某,杀人后郑某又拿走万某的钱包(钱包里有30000余元),逃往外省亲戚家。郑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绑架罪

答案: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题中郑某先因他故,实施了杀人行为,尔后又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因为先前的杀人行为与事后的取财行为关系,无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分别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和盗窃罪(窃取财物价值在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以上)。
杀人后又取财的行为,是在先后两种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的行为,所侵犯的是两种不同的客体,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故本题选AB。

第10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刑法》中并无伪造信用卡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所以B项排除。江某自己伪造信用卡,并进行使用,其先后实施了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和信用卡诈骗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目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不数罪并罚。所以,A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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