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武某有矛盾。一天晚上,陈某纠集了谭某等十余人乘出租车寻找武

题目

陈某与武某有矛盾。一天晚上,陈某纠集了谭某等十余人乘出租车寻找武某。22时许,陈某、谭某等一伙人与武某等3人相遇,随即发生持械斗殴,武某的头部、臀部被砍、戳伤,生命垂危。此时,下班经过此地的民警李某发现后,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双方见李某仅一人并未收敛。李某为震慑犯罪分子朝天鸣枪警告。谭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李某的左手。李某果断开枪将谭某击倒,陈某等歹徒四处逃窜。李某及时拦车将谭某送医院抢救,谭某因肾脏、胰腺被击伤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 B、民警李某开枪制止聚众械斗,受法律保护
  • C、李某虽然开枪符合规定,但不应将谭某击毙
  • D、对于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一律可以使用武器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假如张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去日本的朋友买回陈某要求购买的摄像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有权拒收摄像机

B.陈某无权拒收摄像机,因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陈某的利益

C.陈某无权拒收摄像机,因为张某同事买回的摄像机符合陈某的要求

D.该摄像机的费用应当由张某与陈某分摊


正确答案:A
此行为属于转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转代理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2题:

假如张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去日本的朋友买回摄像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有权拒收摄像机

B.陈某无权拒收摄像机,因为张某的行为是为了陈某的利益

C.陈某无权拒收摄像机,因为张某同事买回的摄像机符合陈某的要求

D.该摄像机的费用应当由张某与陈某分摊


正确答案:A

第3题:

被告人,陈某,男,26岁,工人。被告人陈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常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常某在单位值班,陈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陈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常某后,陈某逃走。常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己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1)在客观 方面,陈某己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点燃有人睡觉的房子会造成人亡财毁的严重后果,但出于报复动机,仍故意地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2)陈某实施放火行为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被追究责任,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常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符合邢法有关犯罪中止规定的。(3)陈某虽然在主观上想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其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 共安全,因而以放火罪论处。

第4题: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答案:
解析: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第5题:

陈某有祖传珍贵瓷器一件,段某和梁某均欲购买,段某先与陈某达成协议,拟以12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约定三日内交货付款。梁某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陈某处,欲以15万元价格购买该瓷器,陈某欣然应允,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陈某与段某达成的协议无效

B、陈某与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根据陈某与段某达成的协议,段某可请求梁某返还该瓷器

D、根据陈某与段某达成的协议,段某可请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D

第6题: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2岁,工人。

陈某与张某平时关系不错,后因受他人挑拨,陈对张产生了强烈不满,于是就寻机报复张。陈某经了解知道了张某经常走的路线和时间,便到商店买了一把三角刮刀,决心给张某“放放血”。一天夜里,陈某身带三角刮刀,藏在张某经常经过的道路旁边,等候张。但是,张某这天被朋友叫去喝酒,晚上没有回家。陈某白等了一个晚上,没能实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后陈某因盗窃案发,被逮捕后供述了上述行为。

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答“犯罪预备”或“犯罪预备形态”亦可)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
在客观上,
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在主观上,
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行为人是否已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而行为人停止继续犯罪是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则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关键。
3.本案中,陈某为了达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进行了一系列活动:了解张的回家时间、路线,购买三角刮刀,并在张回家的路上守候等等,但所有这些行为只是为实施犯罪所作的准备,而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
因为,不论陈某想给张某“放放血”是指伤害还是杀害,其实行行为都必须是对张某身体的实际加害行为,但实际上陈某并未实施对张某的实际加害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而非犯罪实行行为。同时,陈某未能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张某被朋友叫走没有回家这一出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因而,陈某停止继续犯罪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既非犯罪未遂亦非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


第7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岁;被害人陈某,男,19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武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陈某的母亲

B.武某

C.杨某的母亲

D.崔某


正确答案:C

第8题: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正确的看法是( )。

A.学校负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应该在这次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

B.陈某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负有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C.是武某自己不小心造成了摔伤,不能把责任推卸到别人身上

D.该事故与学校的管理没有关系,学校不需要负责,更不需要进行相应赔偿


正确答案:A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9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10题:

徐某,男,30周岁,农民。徐某因故十分痛恨同村农民陈某(男,28周岁),遂 决定杀死陈某。2001年8月16日晚上8时许,陈某在村露天电影场看电影,徐某将自制的爆炸装置偷偷地放置到陈某的身旁,然后引爆,致陈某当场死亡,同时造成其他3名观众重伤,5名观众轻伤。
试分析:
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详解】对徐某的行为应按爆炸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徐某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1)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具备了爆炸罪的客体要件。
(2)徐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
(3)徐某主观上具有爆炸罪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4)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