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乐歌活动的历史意义

题目

简论乐歌活动的历史意义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论周代分封制的历史意义。


参考答案:第一,分封实际上是中央(王室)在国内划定出了若干地方行政区域。而由中央划定地方行政区域,则是成熟国家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第二,由中央(王室)委派最高首长对指定地域居民实行统治,完全改变了原来氏族首领由内部产生的传统。第三,分封造成的不同族属的混居,打破了以往聚族而居的氏族社会的基本状态,为居民在整个王室统治区内自由迁徙而不仅仅是在原所居地域内活动创造了条件。而居民在国内可以自由迁徙,则是成熟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为各种文化的融合、形成统一国家的民族文化创造必须的历史前提。因此可以说,周代的分封制促进了中国早期国家向成熟国家的转变,是连结早期国家方国联盟制向君主郡县制发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2题:

简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案:
解析: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参议院三读公布的宪法文件,它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4)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问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字里行问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2)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第3题:

我国的历史名城各有其特定的历史意义,北京的历史意义是__________,遵义的历史意义是__________,绍兴的历史意义是________。


正确答案:
金、元、明、清都城 1935年遵义会议所在地 古越国国都

第4题:

简论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答案:
解析:
(1)所谓“预备立宪”,乃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活动。“预备立宪”的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列强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政府的专制统治。
(2)清政府实施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就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大权由朝廷统揽,一般政务向舆论公开。可见,基于这一宗旨的预备立宪,虽然在表面上有革新的举动,但是其目的仍然是抵制革命,以维护专制统治。
(3)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包括:1)成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指导机关。2)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不过,该文件虽然不能体现民意,但该活动拉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序幕。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不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它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4)制定公布《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正式公布《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这体现了清末满洲贵族企图继续以君主立宪为名,维护清朝皇统和皇帝最高统治的实质。《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局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灭的最后记录。

第5题:

简论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案:
解析: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少数上层统治者奉行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以及把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当做自己的秘密武器,并运用这种立法和司法的特权来维护上层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各种社会特权的状况。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有的法律体制之下,各种社会关系都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中。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在此之前,旧有习惯法不公开、不成文的特点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

第6题:

简论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案:
解析: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是清王朝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首先,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其次,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再次,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最后,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第7题:

简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答案:
解析: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即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是指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就是实行的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国务院和其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要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中严格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4)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国家机构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组织活动原则的宪法依据。首先,必须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其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再次,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并接受人民监督。
(5)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坚持党对国家机关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即: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指明每一个时期的奋斗目标,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步骤、措施与工作方法,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国家机关的活动指明方向;推荐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之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地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的上述三个方面,以路线、方针、政策为主导,其他两个方面都围绕着路线、方针、政策而展开,并服务于路线、方针、政策。

第8题:

试论临时参议院的活动及其历史意义。


参考答案:作为临时国会的参议院,其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机构,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并创立了中华民国初期的法统;参议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立法机构,在维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发展资本主义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参议院作为第一个资产阶级立法机关,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而历史、国情和政治态势则促使参议院性质发生变化。

第9题:

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与历史意义。


答案:
解析: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是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该大纲作为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该大纲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性质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组织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但是该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性质。

第10题:

简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案:
解析:
(1)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办法。地主及其家属、国民党官兵家属也可分得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5)确定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规定对一切对抗抗战或土地改革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6)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
(2)《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