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

题目

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

  • A、破坏军事通信罪
  • B、破坏军事设施罪
  • C、盗窃罪
  • D、盗窃罪与破坏军事设施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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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第 28 题 因讨要工钱未果,为泄愤,吴某深夜多次窜至某小区门口附近的公交站台、体育中心桥头的公交站台、大道上的多个公交站台以及五三大道的多个公交站台等处,用随身携带的螺纹钢将上述站台上数量不等的玻璃广告牌砸破。经鉴定,被砸的十五块玻璃广告牌价值一万三千余元。试问吴某的行为不构成:(  )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聚众哄抢罪

D.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正确答案:ACD
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是选非题,故排除可得正确选项。

第2题:

吴某的儿子在13岁的生日宴席上,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口角,吴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张某剌死.因吴某的儿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政府决定对吴某的儿子实施收容教养。吴某对此不服,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参考答案:对

第3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1)吴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吴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相关知识点,本题的当事人较多,物的流转也十分复杂,考生应总体上把握,找出其中能产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和行为。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昊某属于善意取得行为。而武某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这就要求考生认真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从中寻找突破。

第4题:

吴某携带一箱汽油乘火车时,被列车员王某发现,王某要求其开箱检查。在吴某不从的情况下,列车员叫来列车长和乘警等强行开箱检查,确认为汽油后,决定全部予以没收。吴某不服,欲起诉。其应以下列何者为被告?( )

A.乘警

B.铁路局公安分局

C.列车员

D.列车长


正确答案:B

第5题:

案情:吴某,男,27岁,无业。2016月初,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遂开展侦查。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当月10日从云南省某地偷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2000克,纯度为30%。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3)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2000克海洛因计算,不以纯度30%折算。(4)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5)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6)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6题:

吴某一日与路人王某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死,便逃回家。随即被其父发觉,经其父劝说,吴某与其父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吴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则吴某( )。

A.成立自首

B.只成立坦白 ()

C.不成立自首

D.上述三项都不对


正确答案:A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是自首。

第7题:

吴某家多次被盗,一天吴某回家正遇程某在房内行窃。吴某上前抓住程某,程某用拳猛击吴某胸部。吴某拿起木棒击打程某头部一下致其倒在地上,程某正要起身,吴某紧接着又猛打程某腰部一下,致程某三根肋骨骨折而残废。吴某的行为应属于()。

A.防卫过当

B.事后防卫

C.正当防卫

D.报复侵害


正确答案:A

第8题:

高某与穆某是夫妻,双方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穆某未经高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吴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吴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周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吴某认出,吴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2)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1)吴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昊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穆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吴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第三,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第四,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第9题:

陈某因醉酒上班迟到被吴某当场批评,便对吴某怀恨在心。一天晚上下班后,陈某骑自行车尾随吴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吴某。吴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陈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陈某见势,将刀拔出再次刺向吴某。吴某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陈某,正砸在陈某的头部,因袋中装有吴某带回家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陈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陈某面部大面积毁容。 问: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公民依法捉拿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或被通缉的在逃人犯,被捉拿者或第三者对该公民施行暴力伤害或威胁,就不是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吴某遭到陈某的追杀,生命处于危险状况,为了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非法行为,吴某对其实施打击,才造成陈某受伤,因此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10题:

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手机及随身携带的手包,损失2000元,并在与歹徒搏 斗过程中受伤,花去医药费200元。吴某虽大声喊叫, 但没有公园管理处的人员出现。后歹徒逃之夭夭。吴 某报案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公园賠偿其各项损失, 引发纠纷。经査,该公园已雇用保安进行巡逻,但此时 保安已走远,无法听到吴某呼喊声。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吴某所受损失应由歹徒承担,与公园无关
B.吴某的财产损失应由歹徒承担责任,人身损害 有权请求公园承担责任
C.吴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均有权请求公园 承担责任
D.吴某有权请求公园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的賠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 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 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 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 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 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园对其经营的场所 雇用了保安进行巡逻,巳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职责, 但就公园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如此也无法保证每一 个角落都能够安全,吴某因此遭受损害,应向直接侵 权的歹徒追偿,公园对此不负责任。因此,本题正确 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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