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吴某在课堂上扰乱课堂秩序被教师王老师责罚。下课后吴某顶撞王老师,并用随身携带的双节棍将王老师殴打至重伤。以下说法不正

题目
单选题
学生吴某在课堂上扰乱课堂秩序被教师王老师责罚。下课后吴某顶撞王老师,并用随身携带的双节棍将王老师殴打至重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对吴某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B

责令吴某赔偿损失

C

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D

王老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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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题。

小学男生陈某在课堂上用手机给班上的女同学发短信“曾某,我爱你”。上课的王老师发现后,就收缴了他的手机,并将短信向全班同学宣读,同时指责陈某“思想堕落,道德败坏”。下课后陈某要求王老师归还手机,王老师说:这是罪证不能归还,要交给学校政教处。陈某害怕家长责骂,为此而出走,在途中被民警送回家。面对家长和舆论压力,学校作出了让王老师停课反省的行政处分决定。

王老师的言行侵犯了学生的( )。 查看材料

A.人格权

B.隐私权

C.财产权

D.生命权


正确答案:ABC
手机短信内容属于个人隐私,该教师在班上宣读陈某的短信,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中的隐私权。没收手机侵犯了财产权。

第2题:

王老师在讲评作业之后,问学生“我们彩绘的陶罐有哪些用途呢?”随着学生的回答,教师启发学生可以插花、放笔,可以放纸卷,可以做陈设。王老师的杰克方式属于( )。

A.激励式结课
B.延伸升华式结课
C.讲评式结课
D.总结式结课

答案:B
解析:
B选项,在对学生作业评价之后,以讲解作业用途作为全课画龙点睛之笔,将内容延伸与升华作为结课。这种将学生作业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的结课方式,是对教学内容的延伸,拓展了学生对美的感知力、创造力和实践能力。该课最后由此画龙点睛之笔而升华。综上,B选项正确。

A选项,激励式结课,教师对学业作业及学习态度以充满爱心的激情和话语予以鼓励,并提出寄予厚望的要求作为结课,故排除;

C选项,讲评式结课,对全班学习态度和学生作业给予概括性的评述,并指明各自的优缺点,以此作为结课,故排除;

D选项,总结式结课,提纲挈领地归纳整节课的主要内容,使学生有条理清晰的完整印象,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记忆,故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B项。

第3题:

吴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A.吴某的妻子

B.吴某的老师

C.吴某的学生

D.吴某的好朋友


参考答案:A

第4题:

某校学生成功,性格内向,一次教学考试不及格,班主任王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他说:“你还‘成功’呢,你干脆改名叫‘失败’吧,叫‘失败’多好,还是‘成功之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老师的语言诙谐幽默
  • B、王老师的言语有失规范
  • C、王老师不尊重学生,伤害了学生的心灵
  • D、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方式要因人而异
  • E、王老师严格要求学生是对的

正确答案:B,C,D

第5题:

某小学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在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对其进行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自己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50分才让朴某回去,致使朴某第七节英语课(上课时间为5:30)没赶上。
回答问题:
(1)该案例中学生朴某和王老师各违反了哪些法规
(2)该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


答案:
解析: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这是一种对老师不尊重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给朴某两记耳光”是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王老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第6题:

男同学小陈平时自由散漫,学习不认真,一天在课堂上用手机给班上的女同学发短信“曾某,我爱你”,被上课的王老师发现收缴,并将小陈的短信向全班同学宣读,同时指责其“思想堕落,道德败坏”。下课后小陈要求王老师归还手机,王老师说,这是罪证不能归还,要交学校德育处。校长指出王老师犯了以下错误:
①未经学生同意翻看短信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②批评的话语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③收缴手机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④作为老师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对待学生的违纪行为。
你认为校长的说法正确的是()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解析:
以上说法均正确。

第7题:

男同学小陈平时自由散漫,学习不认真。一天,他在课堂上用手机给班上的女同学发短信“曾某,我爱你”,被上课的王老师发现。王老师收缴了小陈的手机,并将小陈的短信向全班同学宣读,同时指责其“思想堕落,道德败坏”。下课后小陈要求王老师归还手机,王老师说:“这是罪证不能归还,要交学校教育处。”校长指出:王老师①未经学生同意翻看短信侵犯学生的隐私权,②批评的话语侵犯学生的人格权,③收缴手机侵犯学生的财产权,④作为老师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对待学生的违纪行为。你认为校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解析:
教师在对学生的教育中,不能以侵犯学生的权利为前提。教师要尊重学生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校长对王老师行为的看法均是正确的。

第8题:

教师敲打学生,学生殴打教师案

[案情】

某中学青年女教师王某在给初二(2)班上数学课时,未像往常一样戴着隐形眼镜去上课,

而是戴着一副普通眼镜走进教室。学生们发现平时“不”戴眼镜的王老师突然换了模样,不知

是谁先笑了一声,继而引发满堂大笑。

在一片笑声中,王老师有点不知所措,就不耐烦地要求学生们停止大笑。断断续续地,大

部分同学都安静下来,只有坐在前排的张某和刘某以及坐在后排的赵某还在笑个不停。

王老师有些生气了,就用教鞭敲了一下张某和刘某的头,叫他们不要笑。张某和刘某停止

大笑后,赵某仍在出声地笑,王老师为了稳定课堂秩序,准备上课,就走到后排以同样的方式用

教鞭敲了赵某两下。

不料,这两下把赵某给激怒了,他一把抓住王老师的衣服,从过道里将王老师倒推着撞到

了教室前面的墙壁上,并重重地踢了王老师两脚,一脚踢在小腿上,踢掉了一层皮,另一脚踢在

了小腹上。当时王老师正好有孕在身,由于这一事故,导致了流产。

事发后,赵某的父母立即赶到了医院并带了近200元的慰问品去看望王老师。但当他们

了解到是王老师先用教鞭打了赵某后,则认为教师体罚学生在先,而拒绝作出任何赔偿。

学校和王老师本人也考虑到,如果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虽然能够获得适当赔偿,但用教

鞭敲学生头的做法也很容易使教师戴上“体罚学生”的帽子,反而不利,况且通过询问班里的其

他学生,他们都一致说是“老师先打学生”。事情就这样被拖了下来。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班主任王老师、学生赵某、张某、刘某等,学校。
  (2)本案是一起因教师敲打学生而引发的师生互殴案,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以
  及教师的生命健康权和教育权。
  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
  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伙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
  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
  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
  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王老师用教鞭敲打学生的行为,则违法了上述法律规
  定,有悖教师职业的法律和道德要求,侵犯了学生赵某、张某、刘某的人身权。
  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由教师敲打学生引发的师生互殴事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
  定,影响了班级正常的教学秩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②《教师法》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
  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本案中,学生赵某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
  定,对王老师拳脚相加,致使其最终流产,侵犯了教师的生命健康权;与此同时,由于其笑个不
  停,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

第9题:

吴某因打架被某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吴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吴某认为处罚过重,在拘留执行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吴某的学生
  • B、吴某的女友
  • C、吴某的父亲
  • D、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C

第10题: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他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导致学生第七节英语课没上(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上述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


正确答案: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糾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再次,学校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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