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为1:2:3。

题目

张某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为1:2:3。张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负债。已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人之间也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关于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剩余债务的承担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平均分配
  • B、由张某自己承担
  • C、按实缴出资比例1:2:3承担
  • D、按协议出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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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3万元、2万元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为实缴出资。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经各合伙人协商不成。甲、乙、丙三人应分别按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比例。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2题:

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普通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张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正确答案:ABD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正确。根据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第3题:

下列几人准备合伙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额约定为40万元。每人的出资方式各不相同:(1)刘某以自己的“汉王”商标出资,作价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68%;(2)关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自己聘请了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3万元;(3)张某以自己的私有房屋作抵押,将从银行贷款获得的5万元出资;(4)赵某以自己汽车的所有权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5)朱某以现金12000元出资,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其中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是:( )。

A.(1)(2)

B.(3)(4)

C.(1)(5)

D.(2)(3)


正确答案:C
【考点】合伙企业法中的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故刘某、张某的出资方式合法,关某对其出资自行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不合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赵某出资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合法。而出资期限由合伙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作出时间限制,故本题朱某的出资合法,C项当选

第4题:

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3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答案:A,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C正确。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错误。本题应选ABD。

第5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按3:3:2:1:1,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戊以其劳务出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出评估定价
B:乙以其“妈妈笑”商标使用权出资,则该商标权属于合伙企业
C:合伙企业清算前丙私自将其出资的汽车卖给刘某,如果刘某不知道其是合伙企业财产,则刘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D:甲以现金出资,丙以汽车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则甲的现金、丙的汽车以及丁的房屋属于合伙共有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详解: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即劳务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但具体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还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人以现金或者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出资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此,B项中,乙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权本身仍归乙享有,B项错误;D项中,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丁,房屋并不是归合伙人共有,故D项错误;C项中丙出资的汽车归合伙人共有,丙又擅自将汽车转卖,买主刘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应选。

第6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他们在合伙协议中对相关事项做了如下约定:(1)甲以劳务作价出资;(2)三人的出资比例为1:2:2,利润分配比例为3:1:1;(3)由甲和乙分担亏损;(4)乙可以与其妻子共同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以下分析中正确的是( )。

A、(1)符合法律规定

B、(2)符合法律规定

C、(3)符合法律规定

D、(4)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AB

第7题:

张某、江某和贾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张某以5万元出资,江某以劳务出资,经张某、江某协商确定为3万元,贾某以自己的汽车出资,经评估定价为4万元。其中,张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江某执行,合伙企业利润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但是,张某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8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名合伙人,三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为2:1:1,合伙协议的约定亏损按1:2:1的比例分担。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出现重大亏损,数额高达60万元,对此60万元的亏损应当按照何比例进行分担( )

A.1:2:1

B.2:1:1

C.协商决定出资比例

D.平均分相


正确答案:A
《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所以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第9题:

共用题干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第10题:

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张某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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