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

题目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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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价目表其实就是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B.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购买计算器的行为实质上是向甲公司发出要约

C.乙公司主动跟甲公司联系表示要购买计算器,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

D.乙公司要求购买计算器时,甲公司必须按照价目表上的价格卖给乙公司,不能提高价格,否则构成违约

E.乙公司要求购买计算器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卖给乙公司


正确答案:BE
[答案要点]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是向甲公司的要约行为;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属于要约行为,双方合同关系并未形成;因为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公司属于要约行为,甲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是否可以提高价格属于甲公司的权利。故选项BE说法正确。

第2题: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甲、乙两公司的约定却是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因此不属于承揽合同。选项 B 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两公司的约定为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再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不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选项 C 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丙两公司的约定不存在上述无效事由。8选项 D 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设备卖给他人,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3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乙公司因故违约,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中能够成立的是哪一项?

A.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C.甲、乙两公司分别作为诉讼的原、被告是纵向法律关系

D.,法院与甲、乙两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是横向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B
9.【答案】B 【考点】 法律关系的种类【解析】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法律上与当事人并不处于平等的地位,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所以A错误,不当选。甲、乙两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所以B正确,为应选项。甲、乙两公司分别作为诉讼的原、被告是横向法律关系,所以C错误,不当选。法院在诉讼中与两公司的法律关系是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印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所以D错误,不当选。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5台设备,货款由乙公司分别支付给丙公司和甲公司。现乙公司未按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导致丙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 )。

A.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与甲公司共同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

第5题:

甲地的甲公司向乙地的乙公司购买一批成品门,两公司对于甲公司的付款地点和乙公司的交货时间没作明确约定,两公司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在甲地付款给乙公司
B.甲公司应当在乙地付款给乙公司
C.乙公司可以随时要求甲公司付款,但应当给甲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交货,但应当给乙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E.甲公司不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交货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公司应当在乙地付款;甲公司、乙公司可以随时履行或者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6题:

甲、乙两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分别完成了相同的计算机程序发明,甲公司先于乙公司完成,乙公司先于甲公司使用。甲、乙公司于同一天向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此情形下,( )可获得专利权。

A.甲公司
B.甲、乙公司均
C.乙公司
D.由甲、乙公司协商确定谁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知识点。专利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必须经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总之,专利权的申请原则为:谁先申请谁获得,同时申请协商确定。

第7题: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
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
(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

第8题:

甲、乙两公司软件设计师分别完成了相同的计算机程序发明。甲公司先于乙公司完成,乙公司先于甲公司使用该项发明。甲、乙公司于同一天向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此情形下,( )可获得专利权

A.甲公司 B.甲、乙公司均C.乙公司 D.由甲、乙公司协商确定谁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当丙公司不支付乙公司货款时,应当由()承担违约责任。

A、甲公司向乙公司
B、乙公司自己
C、丙公司向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向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履行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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