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

题目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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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甲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个人 独资企业发货,甲个人独资企业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不足部分应该由投资人张某来承担。(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足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否则,甲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须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2题:

下岗职工张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办理工商登记已注明)房屋价值8万元、存款1万元,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甲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并在聘用合圊中规定甲对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签订的每一单协议,事先必须经投资人张某审查同意,否则该合同无效。甲未经张某同意,私自代表企业与A公司签订标的为5万元的购货合同,A公司不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对甲的限制规定,该合同履行时张巢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该合同无效。

同时张某还发现甲未经允许私自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作抵押为甲的朋友贷款7万元。

该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资产总价值l0万元,负债总额15万元,张某决定对企业进行清算。

问题:

(1)张某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合法?

(2)张某聘请甲管理企业事务是否合法?

(3)甲代表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4)甲以企业房产作抵押为甲的朋友担保贷款是否合法?

(5)企业清算时.责任如何界定?


正确答案:
(1)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其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应予注明。
(2)聘请甲管理企业事务合法。法律规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请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3)甲代表企业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投资人对骋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A属于外部善意的第三人。
(4)甲私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贷款担保的行为不合法。
(5)企业清算时,用企业资产l0万元归还企业债务,未偿还完的企业债务5万元,依法用张某家庭共有的其他财产偿还,因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3题:

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5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


正确答案:A
「考点」共同代理
「解析」《民通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娃A选项正确。

第4题:

(2017年)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借期利率24%,因此按照24%作为逾期利率。
  (3)   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5题:

甲某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2010年1月将价值60万元的自有房产投入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场所,3月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处房产;6月将价值200万元的自有仓库与另一企业价值160万元的仓库互换,甲某收取差价40万元。甲某以上交易应缴纳契税( )万元。

A.8.00

B.8.40

C.9.60

D.16.00


正确答案:A
[答案]:A
[解析]: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房产互换,甲某收取差价,甲某不用缴纳契税,由对方按照差价为基础缴纳契税。甲某应缴纳契税=200×4%=8(万元)。

第6题:

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已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已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村对自已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 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已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娥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保证与合同履行”知识点。

第7题:

某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赵某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由于赵某还有一份固定工作,所以他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并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20万元以下的经营事务李某可以自行处理,涉及20万元以上的则要经过赵某同意方可实施。李某与甲企业洽谈一项租赁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租用甲的机器设备9个月,租金在租赁期满时给付,对这些约定,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订立了另一个书面的担保合同,李某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房(市价30万元)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使用过程中,这些机器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当向甲要求维修时,甲企业以其未支付租金为由拒绝,李某

为了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只能自行维修,费用累计为l万元。3个月后,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业务发生了调整,李某将该机器设备租给了乙企业使用,甲企业知道后,以个人独资企业未征求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租金。双方僵持不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赵某解散了企业,甲企业此时才知道李某已将用于抵押的厂房变卖给陈某。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与甲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在不需要使用这些机器设备时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请说明理由。

(4)甲企业以李某擅自转租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5)甲企业应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正确答案:
答案:
(1)有效。首先该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并且由于是以不动
产为抵押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登记,他们也确实予以了登记。其次,尽管盖
厂房的价值为30万元,超过了赵某对张某的授权范围,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赵某不得以此为由而宣布合同无效。
(2)l万元的维修费用应当由甲企业承担。根据《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能随时解除。根据《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
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作为承租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成立。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李某没经甲的同意擅自转租,甲企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转让经过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所以甲企业可以向陈某行使抵押权,陈某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第8题:

2010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11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 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保证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第9题:

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李某管理企业事务,授权其可决定50万元以下的交易。后李某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60万元的商品,乙企业不知王某对李某的授权限制,甲、乙企业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关于甲、乙企业商品买卖合同付款责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应由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B.甲企业应承担向乙企业付款50万元责任,余款由乙企业向李某个人追讨
C.甲企业不承担付款责任
D.甲企业应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答案:D
解析: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题:

2016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7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20年到期。2019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20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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